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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机关全衔工程采购契约范本
臺北市政府(機關全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99年1月27日府工採字第09930076300號函頒(自99年3月1日起實施) 目 錄 第1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2 第2條 履約標的及地點 4 第3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5 第4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6 第5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7 第6條 稅捐 11 第7條 履約期限 11 第8條 材料機具及設備 12 第9條 施工管理 12 第10條 監造作業 20 第11條 工程品管 20 第12條 災害處理 22 第13條 保險 23 第14條 保證金 23 第15條 驗收 26 第16條 操作、維護資料及訓練 29 第17條 保固 31 第18條 遲延履約 32 第19條 權利及責任 34 第20條 連帶保證 35 第21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 36 第22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37 第23條 爭議處理 40 第24條 其他 41 附錄1、工作協調及工程會議 43 契約第1條第3款附件 46 契約第9條第2款第1項附件 49 契約第11條第2款附件 53 契約第11條第3款附件 55 招標機關(以下簡稱機關)及得標廠商(以下簡稱廠商)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1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1.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3.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4.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5.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6.其他涉及本契約之權利義務並經雙方合意之文件,並依該合意結果決定優先順序。 (二)定義及解釋: 1.契約文件,指前款所定資料,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2.工程會,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3.工程司,指機關以書面指派行使本契約所賦予之工程司之職權者。 4.工程司代表,指工程司指定之任何人員,以執行本契約所約定之權責者。其授權範圍須經工程司以書面通知廠商。 5.監造單位,指受機關委託執行監造作業之技術服務廠商。 6.監造單位/工程司,有監造單位者,為監造單位;無監造單位者,為工程司。 7.工程司/機關,有工程司者,為工程司;無工程司者,為機關。 8.分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9.書面,指所有手書、打字及印刷之來往信函及通知,包括電傳、電報及電子信件。 10.規範,指列入契約之工程規範及規定,含施工規範、施工安全、衛生、環保、交通維持手冊、技術規範及工程施工期間依契約約定提出之任何規範與書面規定。 11.圖說,指機關依契約提供廠商之全部圖樣及其所附資料。另由廠商提出經機關認可之全部圖樣及其所附資料,包含必要之樣品及模型,亦屬之。圖說包含(但不限於)設計圖、施工圖、構造圖、工廠施工製造圖、大樣圖等。 12.預算金額,指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6條所稱之預算金額。 13.訂約總價,指依決標後簽訂契約時之契約價金。 14.契約價金總額,為訂約總價依歷次契約變更金額、按契約約定實做數量結果金額、物價調整款、減價收受之減少金額等調整結果之金額。 15.權責分工表,有委託監造或專案管理者,指「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機關、廠商、監造單位及專案管理單位之權責分工及各項作業辦理期限、罰則,依該約定辦理;無委託監造及專案管理者,指[施工階段履約事項約定一覽表](由機關依需要另訂施工廠商之辦理事項、期限及逾期或違反之罰則,並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契約相關約定辦理)。 (三)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約定外,優先順序如下(各文件之內涵詳本條款【第1條第3款】之附件): 本契約條款。 權責分工表。 開標、決標紀錄。 投標須知(含招標公告)。 圖說。 特定條款。 補充說明(或規範)。 工程施工規範。 詳細價目表。 (四)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優先順序,除前款約定或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但契約另有約定或文件內容有誤或係偽造、變造者,不在此限: 1.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2.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機關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廠商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機關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3.文件經機關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4.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5.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6.廠商文件之內容較機關文件之內容更有利於機關者,經機關審定後,以廠商文件之內容為準。 7.契約約定之其他情形。 前款優先順序兼有2目以上情形者,由機關擇一為之。廠商如有不服,得循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五)契約文件之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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