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动物福利立法检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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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动物福利立法检讨

HKU 7010-PPR-5 2010 年6 月 香港動物權益法例檢討 Amanda S Whitfort BA(Hons) ,LLB ,LLM* 候安娜 BA(Hons), MA, VetMB,MRCS** *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香港愛護動物協會福利部副總監 1 概要 本報告受託評估直接牽繫動物權益的香港法例,將之與其他可比較的司法管 轄地區法例相互比對 ,有需要時提出改革的建議。這次檢討包括實地研究,屬於 報告的重要一環,由具備獸醫資格的研究人員負責,先後到訪上水屠房及本地多 處飼養場、濕街巿、寵物店、動物管理中心和實驗室考察。報告亦以發信、致電 和面談方式向關注動物權益法例的個人和團體諮詢,就現行本地相關執法的情況 收集資料。此外,我們把香港條例與歐盟、美國、澳洲、新西蘭、新加坡和台灣 的法例加以比較。 香港政府主要透過漁農自然護理署(下稱「漁護署」)監管本地的動物權益 , 由該署執行相關條例,包括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亦經由警方執行) 、《公 眾衞生(動物及禽鳥)條例》(包括對禽畜飼養人及動物售賣商訂立發牌條文 ,並制 定持牌動物售賣商的標準守則) 、《貓狗條例》、《動物羈留所條例》、《野生動物保 護條例》及《狂犬病條例》。此外,食物環境衛生署(下稱「食環署」)負責執行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內有規管屠房及濕街巿的條文 ,又頒佈《食用動物福 利工作守則》(描述運送食用動物的管制詳情)及 《食用動物物福利屠房工作指 引》;衛生署則執行《動物(實驗管制)條例》。漁護署亦制定了《實驗動物照料與 使用守則》。 乍看之下,法例如此眾多 ,想必足以呼應社會對香港動物權益的關注。實情 剛好相反,本地現行的相關法律零碎,往往令有關人士或團體難以查明。條文混 淆不清,即使負責執法的機構亦不能確定哪一法律適用於某些特定的情況,或是 應如何詮釋該等法律。不少法律又與現代的動物福利科學格格不入,執法極不一 致。 我們更發現,香港現行防止殘酷對待動物的條例,根本不足為遭逢危險和不 幸的動物帶來半點幫助。環顧海外其他司法管轄地區,當地政府針對以上不足之 處,已經廣為改革本身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法律,大大改善了動物的權益。我們 建議本港實行類似 的改革,引入全新的動物權益條例,全面統一本地的保護動物 權益法例,並對所有掌管動物的人加諸一項主動的謹慎責任。 一直以來,由於缺乏合適的法例規管興趣繁殖者,導致寵物巿場充斥大量血 統不明的動物,那些動物更受到差劣的待遇。目前香港僅有兩名持牌的商業繁殖 者,其他本地供應商都以非持牌的興趣繁殖者身份售賣動物。同時,現行法律亦 容許那些非持牌繁殖者無須按照發牌系統規定,即無須經過動物權益檢查便可把 動物應巿,狗隻和貓隻養殖場縱然十分憂慮動物權益,但仍會繼續向寵物巿場批 貨。 2 現時本地對寵物店行使的發牌條件亦大為過時,店舖無須為動物提供運動的 機會,店員亦不用接受基本的動物權益訓練,也沒有限定動物可供售賣的年齡。 叫人尤其關注的是,在現行規管動物售賣商的法例下,漁護署並不能因售賣商被 判殘酷對待動物的罪行 ,就把該商戶的牌照取消。 我們實地考察後發現,本地屠房大不符合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ffice International des Epizooties)訂定《陸生動物衛生法》(Terrestrial Animal Health Code) 內的動物權益標準:屠房工人都以暴力和帶侵略性的態度對待動物,身受重傷的 動物仍要負傷走過斜道遭人屠宰。針對以上種種問題,我們建議廣為修訂發牌條 件,加以改善執法的情況。 另一顯然不足之處,在於現行法例並無提出對飼養場養殖牲畜的動物權益要 求,尤其沒有法例規管圍封物的大小,亦缺乏飼養守則和動物人道安樂死的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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