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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项目实施中如何解决材料涨价与调价的问题

在工程项目实施中如何解决材料涨价与调价的问题 在市场环境越趋复杂,市场竞争越趋激烈的实体经济薄利时代,施工企业作为项目实施责任的直接承担者,在合同实施的风险规避与防御方面越发处于被动与弱势的地位。近年来随着世界政治风云跌荡起伏与全球经济低迷不振,国内消费品价格指数节节攀升,劳动力与原材料市场价格不断上涨,加之工程建设领域政策性因素影响的日益突出,施工工期难以按合同要求得到保证,工期的延误也势必增加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从而导致工程成本大幅增加,项目利润逐渐消折,使得本来就利润微薄的交通工程项目屡屡亏损,导致施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举步维艰。材料涨价已经成为一道承包人绕不开的槛,如何根据现实情况有效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项目的微薄利益,是一道值得每一个工程项目管理者必须用心研究的课题。《三把斧应对材料涨价不调价》就面对材料价格上涨,面对涨价不调价合同,承包人该如何用好“三板斧”,作了系统地的分析与阐述,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与学习,能够给我们一点思路与启发。 三把斧应对材料涨价不调价 材料涨价是承包人绕不过的槛。大多数工程均规定,材料涨价有限调价甚至不调价。面对材料价格上涨,面对涨价不调的合同,承包大该怎么办呢?《说唐》中的程咬金有三板斧,除了清单调价、变更调价外,承包人其实也有三板斧。 第一斧:显失公平——签约一年内申请法院撤销合同涨价不调价条款 【索赔困惑】合同约定“合同价不因材料价格变动而调整”,一旦材料价格上涨,我们就面临亏损,上涨多少,就亏损多少。即使合同约定材料价格上涨超过5%的部分可以按信息价调差,但当地发布的信息价及其上涨幅度明显低于实际采购价及其上涨幅度,调差无几,亏损仍难避免。我们该怎么办呢? 【索赔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典型判例】2001年3月,发包人周界公司与承包人市政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路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2001年10月,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承包人提出沥青路面面层采用玄武岩石子,面层所用材料玄武岩石子由周界公司供应,双方商定该沥青面层价格为每平方米10.042元,并签订了补充协议。工程竣工后,2004年3月,双方进行对帐结算,双方同意玄武岩石子按供应价格200元/吨扣款,参照该石子价格,并按施工配合比进行核算得出的沥青面层价格为每平方米12.16元,并依此单价向承包人计量支付,这价格比原商定价格每平方米高了2.118元,差价为796823元。2005年3月,发包人向法院起诉,按2001年10月的补充单价10.042元进行结算,要求承包人返还多收的差价款796823元。承包人反诉,认为2001年10月确定的10.042元的价格显失公平,应当以2004年3月核算时同意的价格结算并要求予以变更。 【典型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2001年10月签订的10.042元的价格显失公平,应按2004年3月双方核算时12.16元的价格予以变更;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已于2004年3月对账时没有签订补充协议,应当以2001年10月确认的协议单价执行,不应变更。 【法律分析】笔者认同第一种意见,理由是:其一,2004年3月双方对账时确认玄武岩石子按200元/吨扣款,核定沥青路面单价为12.16元,并且已经按此价格进行了结算支付,已经产生承认调价的事实;其二,2001年10月确认的沥青路面补充单价为每平方米10.042元,与2004年3月对账时核定的单价12.16元相差超过20%以上,差额较大,体现出2001年10月确认的价格显失公平;其三,承包人在2004年3月对账确认价格后一年内即2005年3月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将2001年的补充单价变更为2004年3月对账时核算的价格,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判例中,河南高院认同该意见并据此进行了判决。 【索赔支招】首先,签约之时,要警惕涨价不调价条款并分析其风险;其次,签约后,密切跟踪市场价、信息价及其调整幅度过低等情况;再次,一旦发现材料价格出现大幅度上涨且按照合同条款不能调价或不能足额调价,显失公平的,立即与发包人协商,争取发包人同意调整该价差,并及时收集相关材料,签订补充调价协议;最后,不能就补价差达成一致且无其他补偿措施的,寻求法律支持,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1年之内向法院或约定仲裁机构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涨价不调价条款。 第二斧:拖延损失——要求发包人补偿因其原因延误进度期间材料涨价损失 【索赔困惑】如果在签约后1年内不能打官司撤销涨价不调价条款,由于开工延期、场地及图纸拖延等原因,导致进度延误,在延误期间,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补差价呢? 【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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