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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商联-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DF
湖 北 山 河 律 师 事 务 所 Hubei SH Law Firm 法 律 意 见 书 (意字第004065 号) 页数 (Total Pages ):5 时间 (Date ):2015 年12 月2 日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持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宜的 专项核查意见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武汉商联”)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9 号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以下简称 “备忘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 票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增持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就武汉商联自2014 年12 月2 日至2015 年12 月1 日期间增持武 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鄂武商”)股份(以下简称“本 次增持”)事宜,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增持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 了相关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武汉商联已向本所保证和 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 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专项核查意见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 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63 号南达大楼11-13 层 11-13/F,Nanda Building,No.63 Xinhuaxia Road,Jianghan District,Wuhan China 电话(Tel ):86-27传真(Fax ):86-27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续页 1 )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 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增持股份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 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持人武汉商联的主体资格 武汉商联,成立于2007 年5 月15 日,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系 由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 年4 月4 日签发,注册号为420100000001411,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3089.65 万元,住所为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238 号,法定 代表人杨国霞。经营范围为: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须经审批的,在批 准后方可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可自行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武汉商联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备忘录》的规定而禁止其增持公司股 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武汉商联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增持前,武汉商联持有鄂武商121,813,944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4.01%,武汉商联、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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