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美养老院院长最美养老护理员-长春民政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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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美养老院院长最美养老护理员-长春民政局

长春市首届“最美养老院院长、最美养老护理员”评选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养老服务行职业化水平,选树养老院院长和护理员队伍的优秀典型,培树养老服务行业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城区范围内开展首届“最美养老院院长、最美养老护理员”评选活动。 一、评选时间和范围 (一)评选时间 2017年9月10日-11月20日 (二)评选范围 在我市城区范围内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中评选10名“最美养老院院长”和20名“最美养老护理员”(以下简称“双美评选”)。 二、评选标准 (一)“最美养老院院长”评选标准 1.所在机构证照齐全,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1年以上; 2.所在机构入住率达到50%以上,2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3.所在机构通过消防、卫生、环保等检查验收,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完毕; 4.所在机构收费实行明码实价,有收费价格明细表,无滥收费现象; 5.所在机构管理规范,老年人个人档案、工作人员档案、日常工作档案、财务档案、基建档案等齐全完整、归档及时; 6.所在机构服务有特色,能结合老人实际需要和自身功能定位,在饮食、日常照料以及康复护理等方面有独到之处; 7.所在机构1年内无负面新闻报道、无老年人有效投诉事件; 8.院长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经常参加职业培训(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学习培训),且在养老机构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 9. 院长热爱养老服务工作,对老年人富有爱心,默默奉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和出色的工作实绩; 10.院长长期(6年以上)从事养老护理服务工作、事迹感人者可优先进行推荐。 (二)“最美养老护理员”评选标准 1.所在机构证照齐全,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1年以上; 2.所在机构入住率达到50%以上,2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3.具有初级以上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在养老护理员一线工作满2年以上,目前在一线岗位上工作的; 4.工作认真,服务到位,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养老服务专业技能,了解各项安全应急常识; 5.服务对象(入住老人)普遍认可,服务对象满意度达90%以上; 6.2年内无个人投诉记录、服务差错发生; 7.热爱养老服务工作,对老年人富有爱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具有出色的工作实绩或感人事迹; 8.长期(8年以上)从事养老护理服务工作、事迹感人的可优先进行推荐。 三、评选程序 (一)宣传动员阶段(9月10日至9月20日) 利用市区两级民政官方网站、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区级民政部门广泛动员辖区各养老机构积极参加评选活动。养老机构要做好院内宣传,提高入住老人知晓率、参与度。 (二)报名推荐阶段(9月21日至10月10日) “双美评选”活动以属地推荐为主,养老机构应根据本方案开展自评,符合评选条件10月10日前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报参评。需提交资料如下:《“最美养老院长”评选申报表》、《“最美养老护理员”评选申报表》、不超过800字的养老机构简介和不超过1500字的个人事迹材料,以上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此外除评选表粘贴照片外需另附1张小二寸红底近期免冠证件照。 (三)区级初审阶段(10月11日至10月20日) 区民政部门对受理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从本级参评人员中择优推荐“最美养老院院长”和“最美养老护理员”人选,填写区级主管部门意见,将参评资料于10月20日前报送长春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 (四)专家评审阶段(10月21日至10月31日) 10月31日前,由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共同组织评选委员会,对区民政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组织养老专家到养老机构进行实地评审, 制定“双美评选”评分标准,打分排序,推选出10名“最美养老院院长”和20名“最美养老护理员”人选名单。 (五)结果公示阶段(11月1日至11月8日) 评选委员会将通过新闻媒体对参选“最美养老院院长”和“最美养老护理员”的候选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后由评选委员会填写评选意见,最终确定“最美养老院院长”和“最美养老护理员”名单。 (六)表彰宣传阶段(11月20日前) 举办表彰活动,对“最美养老院院长”和“最美养老护理员”进行表彰。同时对最美养老院院长”和“最美养老护理员”的事迹进行宣传。 四、相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此次活动规模大、规格高,是宣传展示我市养老护理工作者不辞辛劳、不计得失、甘于奉献的精神和展示我市养老服务发展成果的良好契机,请各区民政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广泛发动,抓好落实。 (二)严格标准,公平公正。在推选过程中要按照“透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事迹要生动鲜明、业绩要突出,在所从事的为老服务中能产生积极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区民政部门可围绕活动,对最美养老院院长和养老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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