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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新中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的概念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由行使婚姻问题的选择权和决定权,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基于婚姻关系破裂的事实,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三)保障婚姻自由实现的禁止性规定 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强迫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 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 对干涉婚姻自由的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理 对干涉婚姻自由的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理 二、一夫一妻原则 (二)保障一夫一妻原则实现的禁止性规定 [案例] 重婚的四种情形: 重婚在刑法上的法律后果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三、男女平等原则 (二)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法中体现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2)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在婚姻法中的具体体现 2、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3、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2)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在婚姻法中的具体体现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对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的处理 (五)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 (六)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复习思考题: *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和婚姻家庭活动的指导思想、基本准则。它贯穿婚姻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特点 。包括: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计划生育和夫妻相互忠实尊重,家庭成员敬老爱幼的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二)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2、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3、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 1、对一般干涉婚姻自由,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或由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2、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根据刑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3、对于买卖婚姻中第三者索取的财产应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4、对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婚姻纠纷,要求离婚的,如当事人共同生活时间不长,或虽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但确实未建立夫妻感情的,应准予离婚。 5、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一般以批评教育的方式解决,对借婚姻索取财物所发生的财物纠纷,一般应责令索取财物的一方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另一方。 (一)一夫一妻原则的基本要求 是婚姻关系只能由一夫一妻互为配偶的合法结合,任何一个公民都不能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禁止重婚 何谓重婚? 刑事上的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民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刘某(男)与王某(女)是同村村民,1985年2月两人确立恋爱关系,1986年4月举行结婚仪式,在家宴请亲朋好友后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但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当时刘某23周岁,王某20周岁。婚后生活和和睦。1999年,刘某与城里一家副食店订了合同,专门为该店运输货物,时间一久,刘某便在城里租了房子住,他的房东是个丧偶女子,两人在接触中逐渐产生感情,并发展为同居关系。2001年5月房东女子为他生了个儿子后,便要求刘某与王某离婚,和自己结婚。于是他们于2002年5月8日在一酒店大宴宾客,宣布结婚,之后便以夫妻身份外出度蜜月。乡下的王某听到这一消息,非常气愤,于2002年5月2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刘某和房东女子重婚罪,并要求与刘某离婚,解决共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请问:刘某与房东是否构成重婚? ●已登记结婚的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重婚(称为法律上的重婚 ); ●已登记结婚的有配偶者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 ●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 后三种称为事实上的重婚。 ●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婚姻障碍) ●婚姻无效的原因。 ●前婚尚未终止又申请结婚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夫妻一方重婚是另一方诉诸离婚和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在民事上法律后果 构成重婚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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