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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婚姻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行的全过程,又包括由该动态运行所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12 婚姻家庭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前提,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或者以一定的财产为媒介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在法律意义上即为财产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财产关系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法律后果,随人身关系的产生而产生,亦随人身关系的变更、消灭而变更、消灭。 (三)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区别 2、目的不同 民法中的财产关系以服务于商品经济关系或市场经济关系为目的; 婚姻法中的财产关系以服务于家庭共同生活、实现家庭职能为目的。 3、主体不同 民法中的财产关系以一切具有平等属性的自然人、法人为主体; 婚姻法中的财产关系以具有特定身份的自然人为主体。 4、产生根据不同 民法中的财产关系以各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行为或事实构成为根据。 婚姻法中的财产关系以结婚、出生、法律拟制等引起特定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为根据。 5、性质不同 民法中的财产关系带有任意性,具有“意思自治”的特点; 婚姻法中的财产关系大多数带有强制性,“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中是受到诸多限制的。 (一)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二)强烈的伦理性 (三)鲜明的强制性 1、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合法形式 (2)门当户对和婚姻论财,是成就婚事的主要条件 (3)从婚姻的解除来看,是以出妻为主要形式的男子专权离婚 2、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或一夫一妻多妾制 3、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 妇女必须恪遵“三从四德” “三从”即“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指德、言、容、工”。 4、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一)1950年婚姻法 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同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 它的基本精神——破旧立新 就是废除统治了中国几千年的“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二)1980年婚姻法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了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它的基本精神——巩固和发展 即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同婚姻家庭领域里残存的旧习俗、旧思想作斗争,加强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发挥婚姻家庭在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妇女解放和社会文明进步。 (三)1980年婚姻法修正案 2001年4日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它的基本精神——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如:总则中增设了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的规定。 新增了无效婚姻制度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探望权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列举了离婚的法定理由等。 复习思考题: *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二)婚姻法调整对象的性质 1、婚姻家庭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婚姻家庭中的人身关系是指存在于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本身并无直接财产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2、婚姻法调整婚姻家庭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1、基本原则不同 民法中的财产关系以等价有偿、公平、自愿等为原则; 婚姻法中的财产关系则以男女平等、保护弱者为原则。 二、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三、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特点 三、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特点 四、新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四、新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四、新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1、如何理解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和特点? 2、婚姻家庭法的调整的财产关系与一般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何不同? 3、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特点? 4、新中国的两部婚姻立法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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