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XX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制度【一份非常好的专业资料】.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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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XX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制度【一份非常好的专业资料】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制度 (2008年10月31日经公司第一届第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 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6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 1 -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先于指定媒体,不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四川证监 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 露的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 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在招股说明书中披 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 股说明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加盖公 司公章后公告。 第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 生重要事项的,公司须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 2 - 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加盖公司公章后公告。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须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 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九条至十三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 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都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 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 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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