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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冰:对西方代议制宪法地位的探讨
韩冰:对西方代议制宪法地位的探讨
韩冰:对西方代议制宪法地位的探讨
代议制是西方民主的一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对政治和社会目标的
要求和希望,同时为防止政府成员的腐败和公共权力的异化与专横等方面作出
了巨大贡献。而如何保证在代议制的体制下’尽可能使广泛的民众能自由地、
平等地、有效地表达其对政府的希望和要求,己成为西方国家在政治设计和理
论研究所面临的重大课题。一、西方代议机关之宪法地位概述(一)英国英
国一贯奉行“议会至上”的原则,议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议会由两院组成,
享有立法权,行政、司法监督权,财政监督权,官吏任免权。议会还可以做认
为必要的任何事情。英国是一个不成文宪法国家,议会行为不受宪法约束,它
可以像制定普通法律一样制定宪法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讲,英国议会比我国人
民代表大会的权力还要大[1]。同时英国又是一个责任内阁制国家,政府对议
会负责、受议会监督。内阁首相由多数党领袖出任,内阁成员由多数党议员兼
任。由此,使得政府和议会密切联系,共同进退。在内阁制国家,政策皆由内
阁决定,内阁所决定的政策就是立法机关讨论的对象和立法内容[2]。由此,又
形成了内阁和议会的牵制关系。(二)美国美国是一个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
在联邦政府内部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在美国宪法制定之初,限制
联邦国会的权力就成为宪法重要的立法目的之一。一方面,宪法规定国会的立
法权限由宪法明确授权(第一章第八节),另一方面,将联邦国会分为两院,
使其互相牵制,以此限制联邦国会对各州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权力的侵蚀[3]。此
外丨宪法还在一些制度设计上,也对国会权力加以牵制,规定总统对国会法案
有否决权。法院对宪法含义有最终阐释权。在人事任免上,虽然国会有机构建
制权,但内阁和政府部门人员却由总统任命。(三)日本日本代议机关的地
位与英国比较相似,国会国民的代表机关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4]。日本
以国民主权为宪法原则,国会根据主权者的国民直接选任,理应位于国政的中
心位置。但就国会是否是统治权的总揽者,学者仍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国会
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来讲处于监督地位,法的意义上承认国会具有总括国家
权能,因而是“总括机关”。另有学者认为,国会权力时常根据内阁的解散权
和法院的违宪立法审查权而受限制。因而不能从法的意义上解释国会的最高决
定权,而应强调国会的“政治意义”。笔者认为,即便内阁和法院能够在一定
程度上牵制国会的权力,也不能就反过来证明国会在法律上不是国家的最高权
力机关。判断国会地位的标准应该从权力来源的角度考察。国会权力通过直选
直接来自人民,是国民主权委托行使的最初承继者。因而,是国家权能的总括
机关。(四)德国德国关于议会地位的理论经过了一次重大变革。这一变革
是与对宪法条文直接运用性认识的发展相伴随的。最初德国宪法被作为方针条
款,需通过法律的具体化方具备实施的效力。与此相伴的是立法者主权理念,
认为立法者原则上是自由的,而且不受任何拘束。因为立法者是民意之代表,
可为任何法律价值(Rechtswert)之判断。立法者是立于宪法和法官之间,唯
有法律才可执行宪法。因而,法律的内容和基本规范亦即法律和宪法是否有抵
触,是属于政治性质的问题,也才有立法者可以解决。但后来,宪法被赋予了
直接适用性,立法者不受限制的观念也遭到越来越多的质疑。接着,宪法委托
(Der Verfassungsauftrag)也即“对立法者的宪法委托”(Der
Verfassungsauftrag an den Gesetzgeber)理论兴起。联邦法院对此亦予以认
同,并将这种委托分为原始委托和衍生委托。其中,后者不能从宪法条文中直
接发现而只能从整体立宪精神中探寻。宪法委托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对立法者的
一种政治或伦理的呼吁,而是一个有强制性的、法拘束性的义务,其对于立法
者而言是一个有拘束力的命令,要求其颁布法律,以贯彻宪法之理想[5]。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两点结论:第一,议会是否处于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
因各国国情和政治传统而异,与社会性质并无直接联系。第二,很少有国家对
议会绝对信任并将其置于至高无上、不加限制的地位,大多以行政和司法权对
其予以适当牵制。二、对西方代议制宪法地位的探讨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民
主主义思想家潘恩认为,“所有的人生来就是平等的,并且有平等的天赋权
利。” “代议”就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去商议和处理国家事务,在代议制共和
政府下,政府由人民选举产生,人民是主权者,人民委托自己的代表行使自己
的权力。在民主选举基础上建立的代议制政府,将人民主权原则与实际的政治
运作结合起来,成为“一种能够容纳并联合一切不同利益和不同大小领土与不
同数量人口的政府” [6]。潘恩关于代议制的制度构想,为美国资产阶级统治
提供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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