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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纳税申报瑕疵修正
【税收与企业】试论纳税申报瑕疵修正刘晓晓(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摘要:申报纳税是现代税收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征收方式,我国税收征管法也规定了纳税申报制度。税收是公法之债,纳税人与国家居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因此,纳税人不仅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更有主动申报纳税以确定税收之债具体内容的权利,在发现纳税申报瑕疵之后,也有权利对之进行修正。本文通过阐述纳税申报瑕疵修正的理论基础,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制度,探讨我国纳税申报瑕疵修正如何完善,以期贯彻税收平等理念,保护纳税人在税收征收中的权利,提高税收效率。关键词:纳税申报瑕疵修正;纳税申报权;完善建议文章编号:1008-9306(2010)01-0030-07中图分类号:F810.423文献标识码:B一、引言1994年税收征管法改革之后,纳税申报制度就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被确认下来,如《税收征管法》第25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征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征税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但是纳税申报在《税收征管法》中仅规定3个条文,《实施细则》也仅规定8个条文,只是相当原则地规定了纳税申报的主体、内容和方式。虽然在各税种的法律规范中也分别述及纳税申报,但是太显单薄,不足以让大家理解和掌握纳税申报的全貌,而且多是在具体税种的征收条例等行政规范中进行规定,使得纳税申报的法定性颇受影响,既不利于全面了解纳税申报程序,也不利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而美国,日本等国不仅有完整的纳税申报制度,也对纳税申报瑕疵修正进行具体规定,对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大有裨益。因此对于纳税申报的一系列问题尤其是瑕疵修正问题,有必要进行更多探讨,这不仅关系到我国税法中纳税申报内容的完善,也关系到纳税人权利的维护。二、纳税申报相关概念界定(一)纳税申报的概念界定在税额的确定方式中,目前有三种模式:一是自动确定税额,某些特别的税种,比如印花税,在应税行为发生时应税数额也自动确定,因而由纳税人自行缴纳即可,它属于税额确定的特别程序。二是核定征收,纳税义务的具体内容完全由征税机关进行确定,即使有纳税人的申报,也是仅作参考,税额最终由征税机关进行确定,此纳税方式也称为“课赋纳税”。三是申报纳税方式,即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确定,只有在纳税人无自动申报的或者申报不准确的情况下,才由征税机关依处分行使税额确定权,也称为“自我课赋”。申报纳税方式是在美国广泛采用的一种纳税方式,其目的就在于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税额,降低征税成本。纳税申报主要是就申报纳税方式而言。日本学者田中二郎认为,所谓纳税申报,是通过收稿日期:2009-11-04作者简介:刘晓晓(1984-),女,河南济源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税法。30纳税人自己计算应税的课税标准及税额,确定纳税义务的具体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得出结果申报政府,实现申报纳税义务的方式。依此观点,纳税人的申报可以起到产生具体的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的作用。我国税法学者也认为:纳税申报是纳税人依据税法的规定,向征税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的书面报告的一种法定行为。具体而言,纳税人依照实体税法有关税收要素的规定,自己计算应税的计税依据及税额,确定纳税义务的具体内容,并将此结果以纳税申报表的形式提交征税机关。笔者认为,纳税申报是指申报纳税方式下纳税人依据税收法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并自行向征税机关申报以确定具体纳税义务的行为。可见,关于纳税申报,应强调其是确定税款的法定程序,并能使纳税义务具体化,其实质在于,确定税额的权利在于纳税人而非征税机关。(二)纳税申报瑕疵的界定法律上的“瑕疵”源自大陆法系的规定,意即存在缺点,有不尽完美之处或者存在漏洞,需要补正。纳税申报瑕疵即指纳税申报存在不完善之处,包括税额计算的错误、申报主体的错误、接受申报的税收管辖机关错误等情形。本文探讨的纳税申报瑕疵是指由于纳税人非主观故意而造成的纳税申报数额错误,排除故意多记支出、少记收入等行为而造成的申报错误,也排除纳税申报主体或对象不当等造成的申报错误。如果纳税人对于错误申报存在主观故意,应是受税务处罚的行为,而且一般来说其也不会主动进行更正。如果是纳税申报主体错误或者向无税收管辖权的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都可以很快通过现有程序进行纠正。惟申报税额错误,涉及到具体纳税义务的内容,关系到纳税申报的实质。(三)纳税申报瑕疵修正的界定在现代汉语中,修正有“改正,修改使正确”之意。法律上的修正多指适应形势的需要而对法律中的漏洞进行补充完善,如刑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本文所指修正乃是对错误或漏洞进行改正或更正,使正确之意。纳税人由于在会计记录中出现错误,或在计算税额过程中出现错误,导致纳税申报书中的税额与实际应纳税额出现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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