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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5帮困救助金管理规定

沧州分公司企业标准 帮困救助金管理规定 QG/SHCZ 20.506-2008(A/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帮困救助金的使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沧州分公司帮困救助金的管理。 2 职责和权限 2.1 帮困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2.1.1 制定与修改救助金管理规定; 2.1.2 负责救助金的筹备和使用审批; 2.1.3 领导小组成员的调整及增补事项; 2.1.4 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2.2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厂工会生活女工部,办公室成员由工会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其职责 2.2.1 负责救助金的管理; 2.2.2 负责救助报告的审核和救助金发放工作; 2.2.3 负责实施细则的宣传、解释; 2.2.4 接受有关机构的审计、检查。 2.3 救助工作办公室应在年终汇总当年救助金筹集、使用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接受审计、并向职代会通报。 2.4 纪委办公室、监察部负责对救助金筹集、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审计部负责资金运作、使用情况的审计,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审计、监督情况。 3 管理内容与控制要求 3.1 总则 3.1.1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实施帮助,构建和谐企业的要求。 3.1.2 依照“多方筹集、规范管理、合理使用”和“有重点、按标准、救急、救难”的原则建立、使用救助金。 3.1.3 救助金一般应坚持以息为主、以本为辅的使用原则。 3.2 救助金设立 3.2.1 救助金来源 a)干部、职工自愿捐款; b)企业(包括多经企业)的捐助; c)单位、部门的资助; d)救助金存储利息; e)其他合法收入。 3.2.2 救助金应在财务资产处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实行年度审计、年度向职代会报告制度。 3.2.3 坚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第一、集体决策、规范操作、保本增值的原则。救助金需存入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其利息纳入救助金。 3.3 救助金的使用 3.3.1 救助对象 因停产、濒临破产或因遭受严重灾害、发生重大事故等影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单位。 3.3.2 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存在下列情况,可以申请救助 a)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b)子女因家庭生活困难难以就学的; c)本人或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灾害等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 d)经领导小组审核后认为确实需要救助的人员。 3.3.3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救助金 a)有购买股票等投资行为或出资安排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 b)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且使用雇工的; c)购买并使用汽车、高档摩托车的; d)购买商品房或进行高档装修的。 e)因赌博或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 f)本人及家庭成员年龄男在60岁以下,、女在50岁以下,且有劳动能力,自下岗或失业之日起,2年内不接受有关部门就业安置的;子女达到法定年龄,不接受有关部门就业安置的; g)其他经审核不符合本规定救助范围的; 3.4 救助标准 3.4.1 对因停产、濒临破产或因遭受严重灾害、发生重大事故等影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单位,根据该单位需要救助人员的情况,由集团公司领导小组确定救助标准。 3.4.2 实施个人救助 3.4.2.1 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标准为年内一次生活救助1000—3000元。 3.4.2.2 对本人或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医疗费用高额支出,享受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报销后,医保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仍然过重(超过1万元以上)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实施医疗救助。救助最高标准为当年个人负担费用的10%---20%,最高限额为10000元。 3.4.2.3 对特困人员子女考取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含大专),给予学习资助。标准:大学3000元/年,大专2000元/年。 3.4.2.4 对本人或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因遭遇意外事故或灾难等原因,导致大额损失或支出10万元以上,造成基本生活不能正常维持,实施一次性灾难救助。救助标准为5000---20000元。 3.5 救助程序 3.5.1 单位申请救助:本企业及下属单位因停产、濒临破产或因遭受严重灾害、发生重大事故等影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救助,而本单位实施救助确有困难的,可由单位领导小组向集团公司提出救助申请,由集团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并对救助金额提出建议,报集团公司领导小组审批。 3.5.2 申请救助的个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复印件),包括: a)生活救助需要提供个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证); b)特困人员子女学习资助需提供子女入学的大学(含大专)《录取通知书》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证); c)医疗救助提供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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