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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思路: 1、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之间的关系,就是关系内部的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党委行使政治权力,行政行使行政权力。 2、解决我国高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失衡的问题,加强高校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机构在学校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3、建立和完善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职权和活动规则。 重点内容: 1、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的含义 2、目前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其积极意义 3、我国设立高等学校的原则 4、我国设立高等学校的条件的基本条件和特殊条件 5、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6、高等学校教育自主权的性质 7、高等学校对司法审查的积极应对 8、我国公办和民办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9、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 第三专题 学校篇 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二、高等学校的设立 三、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四、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 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法律所确认的高等学校在与其他法律主体发生联系时所形成的不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一)西方主要国家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法国:公立高校为公法人,私立高校为私法人。(P88) 德国:高校既是公法团体,又是国家设立的营造物。 英国:根据高校设立的依据区分,如果是依法设立或者通过国王特许状设立的,则是公法人,如果是依据章程或私自设立的,则是私法人。 美国:公立高校属于政府机构,公立高校属于公共的信托机构,宪法上的自治大学。 (二)我国高校的法律地位 (1)事业单位法人 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作为行政主体,行使法律 规定的行政权。 刘燕文没有能够穿上这样的衣服。 案例: 原告何小强系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以下简称武昌分校)2003级通信工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武昌分校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无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根据国家对民办高校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和双方协议约定,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意对武昌分校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在协议附件载明《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其中第二条规定“凡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中授予条件者,均可向华中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水平和要求,经学术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三)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2006年12月,华中科技大学作出《关于武昌分校、文华学院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规定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是非外国语专业学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2007年6月30日,何小强获得武昌分校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由于其本科学习期间未通过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武昌分校根据上述《实施细则》,未向华中科技大学推荐其申请学士学位。8月26日,何小强向华中科技大学和武昌分校提出授予工学学士学位的申请。2008年5月21日,武昌分校作出书面答复,因何小强没有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不符合授予条件,华中科技大学不能授予其学士学位。 裁判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洪行初字第81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何小强要求被告华中科技大学为其颁发工学学士学位的诉讼请求。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31日作出(2009)武行终字第6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裁判理由: 一、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具有审查授予普通高校学士学位的法定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院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院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院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院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以及国家促进民办高校办学政策的相关规定,华中科技大学有权按照与民办高校的协议,对于符合本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民办高校本科毕业生经审查合格授予普通高校学士学位。 二、被告制定的《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符合上位法规定。高等学校依法行使教学自主权,对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的细化,自行对其所培养的本科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作出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原则性规定。 三、对学校授予学位行为的司法审查以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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