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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金华市金东区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 第一章?总 则 ?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金华市金东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金区政〔2003〕80号)精神,在总结完善前五轮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第三条?在本区范围内,凡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从事此项工作的部门、单位或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 第四条?金东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作医疗管委会)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区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区委办、区府办、宣传部、卫生局、财政局、人劳局、农林局、民政局、审计局、残联等单位组成。合作医疗管委会在区卫生局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办),负责日常业务管理。各镇乡(街道)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指定1—2名专职人员负责,人员从各镇乡(街道)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各行政村设立联络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区合作医疗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编制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总体方案,制订本办法。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确定年度筹资标准、支付标准及收缴管理办法。 (四)讨论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受区政府委托,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 第六条?区合作医疗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和档案管理,制作具体业务操作流程。 (二)负责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与合作医疗证件的制作、发放和年检等工作。 (三)负责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协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收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合作医疗审批、审核、报销等工作。 (五)负责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草案的编制以及基金的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工作;做好统计、财务等报表的上报工作,对合作医疗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供基金预警报告,并基本保证收支平衡。 (六)定期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运行情况,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七)定期向区合作医疗管委会及上一级合作医疗办报告工作,并负责对各镇乡(街道)合作医疗办工作指导与督查。 (八)负责调查处理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的举报和投诉事件,确保参保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七条?各镇乡(街道)合作医疗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和《花名册》、档案管理。 (二)负责《合作医疗卡》的发放、年检工作。 (三)负责医药费用审核、报销、发放工作。 (四)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运行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收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第三章?参加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 第八条?参加对象: 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外,其余户口在本区的农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父母与子女分立的,父母可与其中任何一个子女设定为一户)。户口挂靠、户口暂寄等在我区农村的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者,以其户口所在户为单位参加。非本区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在试点企业(单位)自愿和达到规定参保率的前提下,也可参加。 第九条?参保者的义务和权利: (一)按期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费用。 (二)自觉遵守本办法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和逐级转诊。 (四)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医药费用补偿。 (五)每两年进行一次(儿童、学生为每年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 第四章?基金筹集与管理 ? 第十条?筹集标准与来源: (一)2009年度基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政府财政补助每人110元,个人缴纳40元。非本区户籍人员参加本区合作医疗不享受政府补助。 (二)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其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全免,由镇乡(街道)和区财政各负担50%。 第十一条?筹集办法: (一)基金筹集以整户参保为原则,一次性缴清。2009年参保者个人缴纳部分由户口和企业(单位)所在地镇乡(街道)与村委会负责筹集。并出具财政监制的统一专用票据。 (二)个人缴纳基金,由各镇乡(街道)筹集后于2008年12月25日前统一上缴到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方可享受本办法的各项补助。在规定收缴入库日以后不办理资金退补手续。 (三)有条件的镇乡(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农民给予资金扶持,但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不应低于20元。鼓励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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