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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合理性——以司法考试刑法卷为例 法学2009年第4期 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合理性 —— 以司法考试刑法卷为例 ●周详齐文远 【内容摘要】教授法是我国占主流的法学教育模式,该模式存在着忽视法学的实践性的 缺点.统一司法考试中的刑法试题在总体上体现了素质教育理念.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法学教 育不是新的传统应试教育,司法考试应该成为法学素质教育改革的风向标. 【关键词】教授法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应试教育 司法部从2002年推行统一司法考试,在制度上使得司法考试成为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职 业的硬性准入条件.从2008年开始,在校本科生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在司法考试通过率影响 就业率,就业率影响高校的声誉乃至招生指标的因果链中,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一系列改革措施 对法学教育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司法考试已经被戏称为天下第一考.从客观上看,无论法学教 育系统愿意与否,其教学质量都必须接受司法考试的统一检验. 对于此一现象,在法学界尽管不乏积极的评价者,①但也有很多学者认为司法考试对法学 教育造成了很大的不利影响,且已经严重冲击到法学教育改革,例如有学者直接宣称:司法考试 使法学教育走上应试教育的歧途.②但笔者对这种观点不敢苟同. 一 ,司法考试是新形式的传统应试教育观点的梳理 很多学者认为司法考试是一种新的应试考试模式,其论据大致上有以下几点. 第一,司法考试主要考察以法典,条文,司法解释为内容的简单记忆.有学者认为,现在的中 国司法考试,从其内容看,比较注重考察考生对与司法实务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或司法解释的理 解力,而从考试的方式看,则比较多地反映出是在考察考生对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条款的记忆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文为齐文远教授主持的湖北省教育厅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改革项目的 阶段成果. ①参见叶秋华,韩大元,丁相顺:《建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关系——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研讨会综述》, 《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②朱立恒:《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是互动还是冲突》,《理论月刊》20o7年第12期. 93 力,很难反映考生的分析能力,推理能力,判断能力.③总而言之,司法考试陷入了痛苦地磨炼 学生记忆力的泥潭.④甚至有些对司法考试持积极评价的学者也不否认这一点,认为没有受 过系统法学教育的人员完全可凭借考前突击通过司法考试而进入法律职业.⑤ 第二,现在的法学教育已经演化为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的教育,渗入这一标准的正规的法学 教育异化成法律职业技能培训,这在教学实践中表现为直接面向司法考试的训练式教学,这种导 向性教育被直接转变为司法考试的应试教育,影响我国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例如有学者提出 法学教育不是职业教育,法学教育不同于法律教育.其依据是:其一,法学教育是理性教育,法律 教育是感性教育;其二,法学教育是理论教育,而法律教育是实践教育;其三,法学教育是关于法 学领域中的为什么的教育,法律教育是关于法律领域中的是什么的教育;其四,法学教育要 培养的是法学家,而法律教育要培养的则是法律工匠.⑥其言下之意是我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 素质教育,人文教育,而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法学教育则是一种低层次的职业培训教育,法律工 匠教育. 第三,当前各种司法考试培训学校的涌现,导致了不正常的双学校现象.法学部学生们奔 走于法学部与司法考试补习学校之间,甚至埋头于应试技巧之中,而完全忽视法律理论学习.⑦ 博士不如硕士,硕士不如本科,法学本科不如非法学本科是人们从多年司考中总结出来的一个 客观规律.⑧正规法学教育中的学术教育,通识教育受到学生的冷落和忽视. 以上三个论据实际上可以归结为两个基本的命题:一是传统的法学教育是重视学术性,人文 性的素质教育;二是司法考试是以考察记忆力为主的考试模式.两个命题结合起来,自然推导出 司法考试是应试教育,对传统的法学教育有极大破坏力的结论. 但笔者认为上述观点缺乏实证根据,缺乏真实性.其要么以应然代替实然,对传统的法学教 育现状的评价不准确;要么对司法考试做形式的理解,对司法考试进行不真实的臆度,没有实证 地研究司法考试的实质内容和特点.因此我们首先需要对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的特点以及司法 考试的实际情况进行真实把握,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准确地看待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 二,我国传统的刑法学教育模式特点分析 尽管从20世纪9o年代起我国高校就开始进行一些新的法学教育模式的探索,比如案例教 学,实践教学,法律诊所教育等,但从整体而言,我国刑法学教育的主流模式仍然是教授法.这 种教学模式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在主体上,以教师为中心,教师是主体,学生是客体.在传统的教学观中,教学似乎 就是老师教,学生学的输出与接受的单向过程.有学者指出: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在目前 的法学教育中非常普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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