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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饭桌课件

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学生“小饭桌”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大纲 一、山东省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市中区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三、2013年食品抽检概况 四、预防食物中毒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山东省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小饭桌是指仅为中小学学生提供餐饮的校外餐饮服务活动。 第四条 学生小饭桌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对学生饮食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安全责任。 山东省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学生小饭桌实行登记制度。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学生小饭桌登记档案,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前,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各中小学校门前醒目位置,公告学校周边登记的学生小饭桌名单及监督举报电话,方便学生家长选择。 山东省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查处,督促整改。 第九条 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整改不到位、发生食物中毒、或达不到开办条件的,应取消其登记资格,并及时向周边学校公告。 山东省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餐饮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每年应对学生小饭桌开办者、厨师等从业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培训,提高其餐饮安全实际保障能力。 第二部分 市中区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市中区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方案 一、监督管理范围和目标 对学生小饭桌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符合要求的颁发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登记资格。 学生小饭桌经营者要加强自律,牢固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改善加工经营条件,预防控制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二、监督管理内容 (一)开办学生小饭桌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有独立的厨房,厨房面积应与就餐学生人数相适应(就餐学生0-30人,厨房面积不得低于6㎡;就餐学生31-80人,厨房面积不得低于8㎡;就餐学生80人以上,厨房面积不得低于10㎡); 2、食品加工场所与就餐场所应分别设置; 3、加工场所有上下水设施,不得使用井水,并设有学生洗手设施;有足够数量的清洗水池,确保食品原料分池清洗,避免交叉污染; (一)开办学生小饭桌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4、设有正常运转的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 5、加工场所地面应使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墙壁有1.5m以上瓷砖制成的墙裙,设有防蝇、防尘、防鼠设施; 6、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查体地点:市中区人民医院) 7、有进货查验、清洗消毒、健康查体、饭菜留样、应急处置等制度。 (二)学生小饭桌经营应符合以下要求: 1、加工食品的工具、容器必须做到生熟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2、学生供餐一律实行分餐制; 3、学生餐具、饮具每餐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具,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二)学生小饭桌经营应符合以下要求: 4、不得经营凉拌菜和生食海产品,不得加工发芽土豆、四季豆等诱发食物中毒高风险的食品; 5、食品必须当餐加工,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严禁向学生提供《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学生小饭桌经营应符合以下要求: 6、学生小饭桌开办者要建立完善的食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把进货关,采购食品和食品原料要专人负责、到有资质的单位定点采购,做好采购记录和索要凭证,定期检查贮存的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二)学生小饭桌经营应符合以下要求: 7、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工作;从业人员每天例行晨检,有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经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8、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在食品加工经营时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分餐时佩戴口罩,每年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二)学生小饭桌经营应符合以下要求 9、建立食品留样制度。留样食品应按品种、餐次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专用冰箱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做好记录。 三、工作分工 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办对辖区内学生小饭桌负总责,负责受理小饭桌开办者提交登记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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