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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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理货、船舶服务类除外) 一、事项内容: (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三)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四)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五)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二、行政相对人: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三、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四、办理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 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五、申请材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一份); (二)《港口经营业务登记表》(船舶港口服务经营业务除外)(二份); (三)《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填写,三份); (四)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包括组织结构图)、工商登记证明、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五)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及上述港口设施的技术资料(北京坐标系平面图、码头前沿近期水深测量图等)(平面图二份、其他复印件各一份); (六)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国籍证书、检验证书、适航证书、防污染证书(油船)等船舶证书及船员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七)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各一份); (八)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命证明及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认可的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九)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港口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使用制度;港口经营部门、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人员、车辆进出港口管理制度等);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材料(其中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储存和中型规模以上的港口企业应提交应急预案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各一份); (十)证明符合本指南第四点“办理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复印件各一份): 1、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2、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具备对外开放资格的批准文件; 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理方案和措施,以及相应污染应急预案; 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培训证明材料; 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一)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申请临时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除提交以上材料(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除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交工验收证(明)书(复印件各一份); 2、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相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的意见(复印件各一份)。 (所有复印件须交验原件) ?六、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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