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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萨立克法典》中析出的契约权利
由《萨立克法典》中析出的契约权利
摘要:众所周知,《萨立克法典》发源于法兰克人萨利克部族中通行的各种习惯法,由法兰克帝国国王克洛维一世汇编为法律,后成为查理曼帝国法律的基础。 法典中展现了日耳曼部族的原始的侍从关系,由这种关系中衍生出了影响后世深远的一种权利,这便是契约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是反抗的权利,后来也成为近代西欧“三权分立”学说产生的渊源之一。
关键词:《萨立克法典》 日耳曼习惯法 契约权利
Abstract:As we all known, Salic Law is from Franks common law,which is collected by Clovis, King of the Franks, then turned to be the basis of Charlemagne empire law. The Law shows the original retinues relationship of the Germanic tribes, which derives a indentures right that makes a profound influence to the later, mostly to be the resistant rights, and should be part of the“tripartite”political system in the modern Western European.
Keywords:Salic Law Germanic customary law indentures right
一、《萨立克法典》中的契约权利
众所周知,由于生活环境不同,人类创造的文明便展现出了一定的区域性。任何一个文明体系都相当的繁复,不仅有物质层面,更有精神文化层面。它规范着人们的心理观念和社会行为,是正在形成中的社会制度和社会架构的内在指导原则。历史无数次表明长期积淀的传统文化对一个民族发展的巨大影响和制约。西方文明给予人类的独特贡献就是孕育的法理精神,是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如同边沁所述,“虽然二者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和相反的,但就其起源来说却是同时的,就其存在来说是不可分割的”。也正是这种法理精神,赋予了西欧人民一种契约的精神。
这在《萨立克法典》中得到了极大的呈现,尤其是法典部分反映出的日耳曼侍从关系上,对后世影响深远。自日耳曼人闯入西欧以后的中世纪,这种契约权利在领主与附庸、国王与教皇甚至是国王同城市的关系及行会的出现中都展现出了强大能量,这也从一个侧面解释了中世纪并非“黑暗的时代”,而是欧洲社会人们的契约权利获得极大发展的重要时期。
二、日耳曼人入侵西欧后的中世纪时代
古日耳曼人实行原始的民族制度,在侵入西欧大陆后,其社会因素与罗马人的社会因素形成了新的封建经济制度和政治体制。在二者融合的政体中,法律的形态更多的不是呈现一种“命令”模式,而是一种“约定”的模式,是一种“原始契约”的模式。这表明,日耳曼等蛮族的原始社会制度及长期形成的原始习惯法,对于维持其社会稳定和团结都非常重要,而且后来对欧洲中古封建社会的发展也有深远影响。比如日耳曼人首领和侍从兵之间的关系,在后来便影响着西欧中世纪封君与封臣的关系。塔西佗对这一关系便进行了描述,“在战场上,酋帅的勇敢不如他人,是他的耻辱;侍从兵们的勇敢不如酋帅,也是他们的耻辱。酋帅们为胜利而战斗,侍从兵们则为酋帅而战斗。”
日耳曼人基督教化后,人们就看到了西欧中世纪存在着多元而非一元化的政治体制。人们发现,在社会活动的主体之间,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尤其在王权和其他社会力量之间,存在着既紧张又合作的关系,又或者说某种程度的契约关系,这种从罗马契约法中“借用来的原来作为保护臣民权利的用语竟成为国王和人民间一个现实的原始契约学说,这一学说首先在英国人手中,后来,特别是在法国人手中发展成为社会和法律一切现象的一种广博的解释。”
大家知道,西欧中世纪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即领主与附庸的关系,即表现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封建制度准确地说是领主与附庸之间的法律契约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双方都有契约性的权利与义务。这种西欧的领主附庸制明显受到了日耳曼人“亲兵制”和罗马法中“契约”法律的影响,故梅因说,“我曾不止一次地说过,(西欧)封建制度是古代蛮族习惯和罗马法的一种混合物,其他任何解释都是不信的,甚至是不可领会的。”
11世纪时,西欧封建主之间普遍结成封君封臣关系。“同等地位的人都孤立地生活着”,唯一把他们联系在一起的是封主,“封建关系,即封主与封臣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联合的唯一原因,结合的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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