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国债业务管理办法.doc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某银行国债业务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代理国债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障各项业务顺利发展,依据财政部《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取得国债承销资格的商业银行面向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凭证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包括储蓄国债(电子式)、凭证式国债两种。 第三条 代理国债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利用本行债券柜台系统,为投资者提供的国债认购、付息、兑付等服务。 第四条 国债业务系统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通过现有的网络资源、技术优势,实现代理国债业务在全国范围内信息电子化、网络化处理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五条 代理国债业务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统一开办、统一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需经上级授权后方可开办业务,并同时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分行经办代理国债业务,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加强专业营销队伍建设,防范金融风险,保障业务发展。 第七条 为切实加强管理,确保代理国债业务规范经营及资金安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及各分行应对辖内机构代理国债业务进行定期不定期的业务、会计综合检查。各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定期检查计划,要求每年定期检查不得少于1次。 第八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经办代理国债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业务部分 第一章 业务准入管理 第九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负责与财政部签订国债代销、包销协议。 第十条 为强化管理、防范风险,代理国债业务的开办实行审批、授权方式,业务的停办实行报审、批准方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需经上级授权后方可开办代理国债业务。 第十一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业务准入管理: (一)负责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开办代理国债业务所需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完成代理国债业务代销资格和业务准入手续的各项申报工作。 (二)负责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分行开办代理国债业务进行统一授权。 (三)负责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分行有关停办代理国债业务的申请,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做出书面批复。 (四)负责受理已停办代理国债业务的各分行要求恢复开办的申请,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批复。 (五)负责监督和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分行代理国债业务的经营行为,如发现有重大违规操作、资金案件等需暂停开办或停办的经营行为时,有权责令相关机构暂停开办或停办代理国债业务。 (六)负责协调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协助各分行与同级监管部门的协调和沟通。 第十二条 各分行及下级机构业务准入管理: (一)各级分行(直属支行)需经上级授权后方可开办代理国债业务,并对下级机构开办此项业务进行授权。同时将上级机构授权文件按同级监管部门要求备案。 (二)负责受理下级机构有关停办代理国债业务的申请,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做出书面批复。同时,将相关批复文件逐级上报并按同级监管部门要求备案。 (三)负责受理已停办代理国债业务的下级机构要求恢复开办的申请,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批复。同时,将相关文件逐级上报并按同级监管部门要求备案。 (四)负责监督和管理下级机构代理国债业务的经营行为,如发现有重大违规操作、资金案件等需暂停开办或停办的经营行为时,有权责令相关机构暂停开办或停办代理国债业务,并将相关文件逐级上报并按同级监管部门要求备案。 (五)负责协调与同级监管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协助下级机构与同级监管部门的协调和沟通。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代理国债业务涉及机构包括内部机构与外部机构。内部机构指经办代理国债业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直属支行、支行;外部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机构均为内部机构。内部机构入网需具备业务准入资格,并经上级部门批准。 第二节 机构职责 第十五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职责: (一)负责签订与财政部的代理协议及代理方案; (二)负责全国代理国债业务的管理和指导; (三)负责代理国债系统业务功能的修改、完善,以及新的业务功能需求的增加; (四)制定代理国债业务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五)制定总中心运行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六)监督、检查各分行及下级机构代理国债业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严格遵照财政部国债业务相关规定,遵循代理国债业务

文档评论(0)

hhuiws1482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5024214302000003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