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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ⅩⅩ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ⅩⅩ境内的农牧户和农牧业生产的信贷投放,进一步满足农牧户在生产、生活方面的信贷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联保贷款是指农牧户依照本办法组成联保小组,ⅩⅩ农村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 农户联保贷款实行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在ⅩⅩ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 (三)已成为ⅩⅩ农村信用社社员; (四)具有贷款资金需求; (五)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 (六)在ⅩⅩ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 第五条 联保小组由居住在ⅩⅩ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的借款人组成,一般不少于五户。 第六条 设立联保小组应当向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经农村信用社履行贷款调查、审查、审议程序后,所有成员共同与农村信用社签署联保协议。 第七条 联保协议有效期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联保协议期满,经农村信用社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八条 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履行下列职责: 依照借款合同偿付贷款本息; (二) 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他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农村信用社; (三) 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联保小组成员不得随意转让、毁损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 (四) 对联保小组其他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小组其他成员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五) 民主选举联保小组组长; (六) 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和解散事宜。 第九条 联保小组成员在全体成员偿还信用社所有贷款本息后,可以在通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后自愿退出联保小组;未全部清偿前申请退出的,须经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并经信用社审查同意,方可退出,未清偿的贷款本息由联保小组其他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联保小组成员在未清偿自身贷款本息前不准退出联保小组。 第十条 经联保小组一致同意并经农村信用社审查同意,可以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并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所欠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联保小组变更后,必须与农村信用社重新签署联保协议。 第十二条 联保协议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联保小组解散,但联保小组成员仍应按照联保协议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保证义务,联保协议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清偿所欠联保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后终止。 (一) 联保小组成员少于农村信用社规定的最低户数; (二) 根据联保协议约定或经联保小组成员共同协商决定解散; (三) 联保小组半数以上成员无力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 联保小组严重违反联保协议。 第三章 贷款限额的核定 第十三条 核定联保小组成员贷款限额的主要依据: (一) 种植户的种植面积及年纯收入; (二) 养殖户的养殖规模及年纯收入; (三) 农牧产品加工、销售、运输等多种经营户的年纯收入; (四) 借款人的信誉状况、还款能力; (五) 借款人的家庭财产状况; (六) 联保小组组长的意见。 第十四条 对单个联保小组成员最高贷款限额一般不超过该成员近三年平均年收入,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5万元。已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额度的,应包括在农户联保贷款最高限额之内。 第十五条 各基层信用社应根据当地信用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当地居民收入和需求、自身的资金供应状况、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等确定合理的贷款限额。 第十六条 各信用社应对农户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及贷款限额的核定、调整情况予以公示。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 第十七条 联保小组各成员需要贷款时应分别提交借款申请书,农村信用社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通过后,报有权人签批。并在授权范围内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附联保协议。超过审批权限的,按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超权限的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农村信用社应将贷款发放给联保小组的借款本人,不得由其他联保小组成员或联保小组组长代为办理贷款。 第十九条 贷款用途: (一) 种植业、养殖业等农牧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 农牧业产品加工、销售、运输等个体经营贷款; (三) 消费性贷款; (四) 助学贷款; (五) 农村信用社同意的其他借款用途。 第二十条 在联保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者本人在各自最高贷款限额内可周转使用贷款。 第二十一条 农户联保贷款期限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从事行业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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