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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XX县农村信用社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信用社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分支机构的业务经营行为,保障其依法、稳健经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社分支机构,是指经银监部门批准设立的、不进行独立核算、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信用分社(储蓄所)及经联社核准保留的信用联站,分支机构在信用社(联社)的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地开展业务经营。 第三条 分支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和行业规章制度及联社的管理规定,依照法规开展金融业务,不断改进金融服务,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 第四条 分支机构依法接受县联社和信用社的双重管理,以信用社管理为主(直属分社在外)。信用社主任作为分支机构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负责贷款的授信、发放、管理与收回;帐务、库款、财产等的有效监督、检查与规范管理;人员分工、安排等劳动管理并报信用社或联社备案;“三收”任务的分解与完成到位;内控内管工作的督促与执行到位,确保员工、财产与资金安全。 第二章 负责人管理 第五条 聘用条件:(1)年富力强,从事信用社工作5年以上的正式职工或经联社批准的专业人员;(2)学历在高中以上,具有初级以上专业职称;(3)有一定的业务知识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4)有较好的人际关系和交际能力;(5)工作认真,积极上进,爱岗敬业,责任心强,有较好的职业道德操守。 第六条 聘用程序:(1)由信用社推荐,联社人教部考察;(2)联社人教部按规定进行考察后,形成书面意见报联社党委审定;(3)联社党委审定聘用对象,人教部门与当事人进行谈话,宣布试用;(3)试用3个月后确能胜任的由信用社主任聘用为分支机构主任(负责人),并由联社统一下发文予以确认。 第七条 职责:(1)负责分支机构辖区内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授信、发放、管理与收回;(2)负责对分支机构的帐务、库款、财产等的有效监督、检查与规范管理;(3)负责分支机构的人员分工、安排等劳动管理并报信用社或联社备案;(4)负责分支机构“三收”任务的分解与完成到位;(5)负责分支机构内控内管工作的督促与执行到位,确保分支机构的员工、财产与资金安全。 第八条 权限1)发放辖内1万元(含)以下的小额农贷;(2)使用管理分支机构的业务发展费用(额度由信用社根据任务核定);(3)对分支机构人员的工作表现和业务能力定期向信用社主任进行如实汇报。 第九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待遇:享受信用社副主任待遇;联社未以文件确认的负责人,其待遇另行明确。 第十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考核:(1)分支机构负责人与信用社主任或联社主任签订经营目标责任状;(2)按照经营目标任务实行按季考核、年终总兑现;(3)联社职能部门对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定期或临时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解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解聘:(1)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违规放贷、违规列支、违规授信、违规担保、违规开具票据、违规提供资信证明、突破(绕)贷款规模、侵占挪用公款的;(2)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罚(含治安处罚)的;(3)按联社积分管理办法,年内扣分累计达40分的;(4)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或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5)失职、渎职导致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的;(6)有其他不宜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事宜的。 第三章 信贷管理 第十二条 贷款对象:(1)居住在本机构营业区域之内,有本区内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3)从事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4)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十三条 贷款用途:(1)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2)小型农机具贷款;(3)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4)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 第十四条 贷款授信。分支机构贷款授信按如下程序操作: 1、建档。分支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农户贷款档案,其内容应当包括:借款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收支状况、家庭实有资产状况等;还款的历史记录;所在村委会意见;信用社信贷经办人员意见。 2、组织。信用社成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小组,由信用社主任、信贷主管、主办会计、分支机构主任、农户代表和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组成。 3、步骤:(1)农户向信用社提出信用评定申请;(2)信贷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提出信用状况评定建议;(3)信用评定小组按照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定。 4、评级。农户信用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具体等级设定及标准由各信用社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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