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行政处罚解决思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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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行政处罚解决思路

实际控制人行政处罚解决思路ⅩⅩⅩ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基本情况ⅩⅩⅩ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29日,2011年9月2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2011年8月25日,ⅩⅩ市商务局出具《关于同意ⅩⅩⅩⅩ石油化学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批复》(青商资审字[2011]619 号),批准ⅩⅩⅩⅩ石油化学有限公司以2011年7月31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ⅩⅩ石油化学截至2011年7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人民币138,442,688.94元,按照1:0的比例折成股份公司的股份75,000,000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折股后超出注册资本部分的账面净资产人民币63,442,688.94 元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注册资本7500 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生产、加工:制动液、防冻液、添加剂、润滑油、润滑脂、清洁剂、蜡制品等汽车养护用品、半成品及售后服务;汽车用品及电子元器件的批发;上述相关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实际控制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梅珍与朱振华夫妇合计间接持有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76.42%。若此次公开发行新股按照上限2,500.00万股 发行,本次发行后,朱梅珍和朱振华夫妇控制的股份比例降为57.32%,仍为公 司实际控制人发行股数不超过 2,500 万股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发行前每股净资产3.4 元/股( 按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 计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振华于2011年在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法定代表人期间曾受到过证监会处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朱振华先生于2011年8月25日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同方投资原系由朱振华持股80%,李晓青及庄广通分别持股10%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营销策划。2011年8月25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1]35号,认定同方投资于2009年8月7日至2010年3月16日期间存在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有关“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对于同方投资的违法行为,时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法定代表人的朱振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令同方投资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朱振华给予警告。2011年8月25日,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下达时正是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时候,而被处罚的对象却是发起人的实际控制人、改制前的执行董事兼经理、法定代表人朱振华。从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就可以看出公司已经在为IPO做准备了,我又特意查了下,ⅩⅩⅩⅩ备案时间为2011年9月19日。也就是说正在公司准备启动IPO进程的关键时刻其实际控制人受到了行政处罚。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一)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ⅩⅩⅩⅩ的情形刚好违背了上述条款中的第二项“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这就意味着朱振华已经不适合在改制后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这就形成了一种非常有趣的现象,即ⅩⅩⅩⅩ在改制前的执行董事不能担任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长,甚至连普通董事都不能担任。但是,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s?q=%E6%89%A7%E8%A1%8C%E8%91%A3%E4%BA%8Bie=utf-8src=wenda_link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也就是说,在不设董事会的情况下,执行董事代替了整个董事会的职权经营公司日常事务。而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确定了发行上市条件有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是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以判断公司是否存在规范且运行有效的治理结构。在这里就遇到一个问题,即只设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在改制前或改制时改设董事会,改制前的执行董事不在改制后的董事会任职,是否存在报告期内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就得分析《首次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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