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1993-5-29).docVIP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1993-5-29).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本公约签字国, 认识到为了儿童人格的完整和协调发展,儿童应在一个充满幸福、慈爱和理解的家庭环境中成长, 呼吁每一国家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使儿童能够持续地得到其出生家庭的照顾,并将此作为优先考虑事项, 认识到跨国收养可为在其原住国不能找到适当家庭的儿童提供永久家庭的优势, 确认有必要采取措施,确保跨国收养的实施符合儿童最佳利益并尊重其基本权利,防止诱拐、出卖和贩卖儿童, 希望为此制定共同规则,并顾及国际文件,尤其是1989年11月20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及联合国《关于儿童保护及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1986年12月3日的第41/85号大会决议)中体现的原则, 兹议定下列条款: 第一章 公约的范围 第一条 本公约的宗旨为: (一)制定保障措施,确保跨国收养的实施符合儿童最佳利益和尊重国际法所承认的儿童的基本权利; (二)在缔约国之间建立合作制度,确保上述保障措施得到遵守,以防止诱拐、出卖和贩卖儿童; (三)确保根据本公约所进行的收养得到缔约国承认。 第二条 一、本公约适用于惯常居住在一缔约国(原住国)的儿童在该国被惯常居住在另一缔约国(收养国)的夫妻或个人收养以后,或者为在原住国或收养国进行此收养的目的,已经、正在或将要被移送到收养国的案件。 二、本公约仅适用于产生永久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收养。 第三条 如果在儿童年满18岁时,第十七条第(三)项提及的同意仍未作出,则本公约停止适用。 第二章 跨国收养的要件 第四条 原住国的主管机关只有在确认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本公约范围内的收养: (一)确认该儿童适于被收养; (二)在充分考虑了在原住国内安置该儿童的可能性后,确认跨国收养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 (三)确保: 1.已与须经其同意方可进行收养的个人、机构和机关,进行了必要的协商,且上述个人、机构和机关已被适当告知其同意收养的后果,特别是收养是否终止儿童与其出生家庭的法律关系; 2.上述个人、机构和机关已经自主地按符合要求的法律形式表示了同意,该项同意应以书面方式作出或经书面证明; 3.该项同意不是因给付了任何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而获得,且没有被撤回; 4.在要求征得母亲同意的情况下,该项同意是在儿童出生后作出; (四)考虑到儿童年龄和成熟程度,确保: 1.在要求征得儿童同意的情况下,已与该儿童商议并适当告知其收养的后果和其同意收养的后果; 2.儿童的愿望和意见已给予考虑; 3.在要求征得儿童同意的情况下,儿童已自主地按符合要求的法律形式表示了同意,该项同意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或经书面证明; 4.此项同意不是因给付了任何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而获得。 第五条 收养国的主管机关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本公约范围内的收养: (一)确认预期养父母符合条件并适于收养儿童; (二)确保已与预期养父母协商; (三)确认该儿童已经或将要被批准进入该国并长期居住。    第三章 中央机关和委任机构 第六条 一、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履行本公约赋予该机关的职责。 二、联邦国家,具有一个以上法律制度的国家,或拥有自治领土单位的国家,可以指定一个以上中央机关,并指明他们职权所及的领土或人员范围。当一国指定了一个以上中央机关时,应指定一个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与其联系的中央机关,并由其向国内适当的中央机关转递有关信息。 第七条 一、中央机关应相互合作,并促进各自国家主管机关之间的合作,以保护儿童和实现本公约的其他宗旨。 二、中央机关应直接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便: (一)提供各自国家有关收养法律的资料以及其他一般资料,如统计数字、标准格式等; (二)就本公约的执行情况经常互通信息,并尽力消除实施公约的任何障碍。 第八条 中央机关应当直接或通过公共机关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与收养有关的不适当的金钱或其他收益,并阻止违背本公约宗旨的一切活动。 第九条 中央机关应当直接或通过公共机关或在本国受到适当委任的其他机构,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特别是: (一)收集、保存和交换完成收养所必需的有关儿童和预期养父母情况的资料; (二)便利、跟进和加快收养的程序,以便实现收养; (三)推进各自国家的收养咨询和收养后服务的发展; (四)相互提供关于跨国收养经验的综合性评估报告; (五)在本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对其他中央机关或公共机关关于提供某项具体收养资料的正当请求作出答复。 第十条 委任只能赋予能够证明其有能力适当履行所交托的工作的机构,并由该机构保有这种资格。 第十一条 受委任机构应当: (一)只能按照委任国主管机关所确定的条件和限制范围,追求非营利目标; (二)由道德标准合格和在跨国收养领域受过培训或有过经验而能胜任其工作的人员指导,并配备此类人员; (三)接受该国主管机关对其组成、业务和财务情况

文档评论(0)

xcs88858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130065136000003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