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检察监督启动方式和存在问题与对策.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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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检察监督启动方式和存在问题与对策

浅谈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检察监督启动方式和存在问题与对策   【摘要】执行程序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审判具有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也应当建立与审判相当的监督制度。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依法治国,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制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开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以及怎样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范围和程序,是当前和今后民行检察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仅从民事执行活动检察监督的启动方式及存在问题和对策方面浅析如下: 【关键词】检察机关 民事执行 监督 启动方式 存在问题 对策 一、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必要性 (1)从近几年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申诉案件来看,不服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裁定,或者反映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违法问题的案件数量在不断增多,民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执行难”、“执行乱”成了这一问题的形象化表述。“法院的内部监督机制存在以下缺陷:一是监督范围不清,监督运作程序不明确,监督缺乏透明性和严格的程序保障,制度设计不合理;二是自己监督自己,难逃自家人难揭自家短的规律。三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情况掌握不多,难以监督,且由于垂直领导体制的广泛使用,势必导致上级管不过来,平级不愿意管,下级管不了的现象。” (2)执行程序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审判具有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也应当建立与审判相当的监督制度。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依法治国,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制的具体体现。 (3)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我国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特点之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提高。 (4)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客观需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可以使司法公正多一份保障,可以使社会对法院工作多一份信任。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有利于人民法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在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时,应当自觉接受来自外部的各种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二、民事执行活动检察监督启动的现状 自1995年以来,各地检察机关便开始以检察建议、对执行裁定的抗诉等方式探索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但《新民诉法》颁布前,我国法律对人民法院执行方面的监督的规定并不具体明确,这就导致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缺乏详细的法律依据,从而在实践中抑制了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权限。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关于对执行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的批复》、《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等司法解释,单方面对检察机关从事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及方式作出限制。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相继开展了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尝试,部分地区的人民法院也与人民检察院通过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制度等形式就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的程序问题作出规定。但是,由于对如何开展检察监督的问题认识不一致,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范围并不明确,所使用的监督方式也形态各异。直到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文件的形式联合出台了《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该文件就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等方面作了规定,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大成果,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保障,但是基于种种原因,该文件仍有它的局限性。 三、存在问题 (1)启动方式单一,民事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案件数量受限。由于执行机构为法院,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均依赖的单位为法院,围绕法院的要求提供资料及进行执行程序的各项活动,受监督范围的影响,当事人更无观念和精力再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 (2)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处于被动地位,无法体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补充性原则,在当事人舍弃在法院的救济渠道,直接向检察机关求助的情况下,影响纠纷解决资源的合理分配,加剧检法之间的矛盾。 (3)“执行乱”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某些执行案件由于当事人因为种种原因未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检察机关无法介入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容易导致执行法院执行不力或者违纪执行的滋生,使得“执行乱”的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不利于依法治国,实现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最终目标。 四、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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