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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道德与规范六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自律規範 財政部90.10.31核定 本會90.11.12發布實施自90.11.1生效 2.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2.19准予備查 本會97.3.4發布修正並自即日起實施 第一條 為規範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進行業務或交易行為、共同業務推廣行為、資訊交互運用或共用營業設備、場所或人員之方式,並確保客戶權益,特訂定本規範。 第 三 條 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共同行銷 指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各子公司間,為行銷之目的,而為共同業務推廣行為、共同使用客戶資料、共用營業設備、場所及人員或提供跨業之綜合性金融商品或服務等行為。 二、客戶資料 客戶資料係指客戶之下列基本資料、帳務資料、信用資料、投資資料、保險資料等。但各子公司可依其業務特性,增刪上述資料之分類與內容。 (一) 基本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及地址等資料。 (二) 帳務資料:包括帳戶號碼或類似功能號碼、信用卡帳號、存款帳號、交易帳戶號碼、存借款及其他往來交易資料及財務情況等資料。 (三) 信用資料:包括退票記錄、註銷記錄、拒絕往來記錄及業務經營狀況等資料。 (四) 投資資料:包括投資或出售投資之標的、金額及時間等資料。 (五) 保險資料:包括投保保險種類、年期、保額、繳費方式、理賠狀況及拒保記錄等相關資料。 第四條 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業務或交易行為,應共同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應符合各相關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規定。 二、不得有背信或不當利益輸送之情事。 三、應避免與其客戶有利益衝突,並不得有損害客戶權益之行為。 第 五 條 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與其從業人員應本忠實誠信原則,恪遵法令。 因資訊交互運用或職務之關係知悉客戶未公開之消息,如該未公開消息經公開後足以對客戶所發行之股票價格產生重大影響者,知悉消息之上開公司或人員於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十二小時內不得買進或賣出該客戶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及將該未公開消息向職務無關之第三者透露,亦不得暗示或促使或利用第三人買進或賣出前述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第六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各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於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時,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符合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規定者。 二、經客戶簽訂契約或書面同意者。 依前項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不得有損害客戶權益之情事。 除法令另有規定、經客戶簽訂契約或書面明示同意者外,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之資料不得含有客戶之基本資料或其帳務、信用、投資或保險等資料。 第七條 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相互揭露客戶資料,或揭露客戶資料予其他第三人時,應訂定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協定,並維護客戶資料之機密性或限制其用途;收受並運用資料之機構不得再向其他第三人揭露該等資料。 相關法令另有規定、經客戶同意或資料係屬於可公開取得且無害於客戶之重大利益者,不受前項規範之限制。 第八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向客戶揭露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措施,該措施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資料蒐集方式:各公司取得客戶資料之方式。 二、資料儲存及保管方式:各公司取得客戶資料後,如何保存該等資料。 三、資料安全及保護方法:各公司間有關資訊防火牆之建置方式及效果。 四、資料分類、利用範圍及項目:依照本規範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分類,揭露欲使用之資料性質及項目。 五、資料利用目的:依照資料分類,說明對於不同性質資料使用之意圖。 六、資料揭露對象:依照資料分類,說明對於不同性質資料揭露之對象。 七、客戶資料變更修改方式:客戶有更改資料之需求,提供客戶修改之申請途徑。 第九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為管理之需,應將各子公司所為共同行銷、資訊交互運用或共用營業設備、場所或人員等行為應遵守之規範,列入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項目。 第十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與客戶簽訂商品或服務契約時,應向客戶明確揭露本契約涵蓋之重要內容及交易風險,並註明該商品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或其他之保障。 第十一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各子公司於使用客戶資料從事共同行銷時,應於接獲客戶通知停止使用其資料後,立即依其通知辦理。 第十三條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進行宣傳或廣告時,不得有誤導、誇大或不實之情形。 第十五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共用營業場所進行共同行銷時,應明確區分不同之業務項目,並於營業場所內明顯適當位置設置營業項目之告示牌。 第十六條 為確保屬於客戶資料之安全及避免因不當運用而損害客戶之權益,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建立客戶資料庫,應妥善儲存、保管及管理客戶相關資料,並建立該客戶資料庫之安全措施,僅被授權員工始可使用客戶資料。 第十七條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人員,除法令另有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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