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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人都是作者时-台北医学大学图书馆
依著作權法規定,小緯侵害著作權人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除了可能面對著作權人民事求償外,尚須接受刑罰的制裁,惟因侵害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為告訴乃論之罪(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仍為非告訴乃論。),如小緯表現誠意與著作權人達成和解,著作權人可撤回告訴,小緯即無須接受刑罰的制裁。 * 就讀T大的小嘉也是星光幫的超級粉絲,但是因為學校宿舍沒有電視,聽同學說Youtube網站上有很多其他網友上傳的星光幫比賽影片,所以小嘉經常連上Youtube網站觀賞比賽片段。不過因為Youtube上網友上傳的比賽片段實在太多,畫面、音質參差不齊,小嘉每次都要重新搜尋畫質較好的片段,覺得很麻煩,所以想到乾脆把看過覺得不錯的片段收集起來,就不用每次重新搜尋了。小嘉於是學習大部分網友的作法,先向Yahoo!申請一個部落格空間,再將Youtube上各個喜歡片段的連結語法張貼到部落格上,這樣小嘉只要連到自己的部落格,就可以看到所有喜歡的片段了。小嘉的行為是否觸犯著作權法呢? * * * 就小嘉的行為本身來說,因為星光幫的影片是出現在小嘉的部落格畫面中,所以從表面上來看,似乎小嘉有將影片重製到自己的部落格空間,但實際上小嘉並沒有重製的行為,他只是在部落格中加上「嵌入式連結語法」,所以不會侵害著作權人的重製權。 但因小嘉加上「嵌入式連結語法」後,在小嘉的部落格上即可看到星光幫的影片,那是否構成公開傳輸行為呢? 依是否有將部落格開放給不特定網友觀賞而定。如果小嘉只是方便自己觀賞而未將部落格開放給不特定網友觀賞,就不屬於「公開」,而不會侵害著作權人的公開傳輸權。 但是若小嘉將部落格開放給不特定網友觀賞,網友可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透過小嘉的部落格觀賞到影片,小嘉的行為似已符合著作權法中「公開傳輸」之定義。 惟因Youtube上有太多星光幫的影片,而Youtube又是全球知名網站,小嘉主觀上可能認為Youtube上的影片都是合法上傳的,至少也應該是電視台默示同意上傳的,否則電視台早要求Youtube移除星光幫影片,所以小嘉主觀上應無侵害著作權的犯意。 但若今天小嘉明知Youtube上的某影片是其他網友非法上傳的,而小嘉亦未獲得著作權人同意,即於部落格中加上「嵌入式連結語法」連結到該影片,小嘉還是可能侵害著作權人的公開傳輸權。 網路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的定義 言論自由的保障 言論自由的限制 言論自由的規範 如何看待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的定義 按照自己的意願在公領域自由地發表言論,以及聽取他人陳述意見的權利。近來,它通常被理解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創作及發佈電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種形式富有表現力的資訊。 言論自由的保障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言論自由的限制 從限制的對象可分為兩者,即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及非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 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 指限制某一種類型的內容或某一觀點的言論,目的是針對言論傳播的影響力,例如:限制色情網站的接觸、檢查特定政治或宗教觀點的出版品等。 非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 並非直接針對言論的內容,而是針對言論表達的方法或管道,例如:報紙的張數限制、集會遊行的時間、地點管制,非針對內容之限制仍有可能會造成針對內容限制的效果。 網路言論自由規範 網路規範最大的難題,莫過於網路資訊完全不受地理的阻隔,亦不受國家疆界的規範,使得以國家疆域為適用範圍的法律,在處理網路言論的問題上,不免產生衝突的情形。 因此,在基於網路空間無屏障的特性,唯有依賴國際間的合作,才能阻絕不法或不良資訊在網路上流通,如召開國際會議,邀集業者、執法機構、使用者參與,共同研商因應之道。 此外,由於網路犯罪所涉及的層面相當廣泛,並有許多模糊不清的地帶尚待釐清,甚至連網路色情也都引發了言論自由的爭論,而各國對於網路規範的方法與態度也尚未明朗。 因此,我國未來在擬定相關網路法律時,應考量國際發展與國內相關產業的發展情況做適當的立法,尤其是網路言論的規範更應謹慎為之,應從宏觀的角度,將網路規範問題轉化成資訊社會公共領域的政策辯論,而不只是保守的從狹義的法律角度去理解。 案例討論1 名政大學生在校園BBS站散佈消息,指稱教授論文抄襲學生報告,說他「假藉分數評鑑權柄,驅使整班學生為趙教授個人的學術事業勞動」 案例討論說明1 遭指控的老師為了學術名譽提出告訴,與學生對簿公堂,經法院審理判決,誹謗罪名成立。 案例討論2 淡大學生上網侮辱校長,說他是「哈巴狗」;新竹玄奘大學也傳出學生在網路上點名批判,稱該校學務長「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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