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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一般原理
物权法一般原理 主讲人:艾围利 一、物权的概念 一、关于物权的概念几种学说 一、物权的概念 二、立法上的界定 1、目前国外只有《奥地利民法典》界定了物权的概念 2、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做了界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的概念 三、物权的含义 1、物权是对物权,它表示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它的本质是人对物的支配权。 2、物权的实现仅仅依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不必依靠他人的意思。 3、物权的本质是排他权,物权的实现不仅不依靠他人的意思,而且排斥他人的意思才能实现权利人的全部利益。 一、物权的概念 四、物权的内容 1、物权的内容也就是物权的权能,是指物权人对于物的控制或支配的权利。 2、我国学者一般列举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列举的缺陷:(1)从法理上来说列举无法穷尽;(2)列举的方法无法解释英美法上的信托关系。 一、物权的概念 信托财产权与所有权 英美法系的学者大多主张双重所有权说,他们认为信托的实质在于分割财产权,即把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一分为二,受托人享有的信托财产上的权利称为“普通法上的所有权”(1egaltitle),受益人享有的信托财产上的权利称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equitable title) 一、物权的概念 3、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理论 将物权的权利归纳为实际利用权和价值取得权。 实际利用权:一切可以控制、利用物的本体的权利。 价值取得权:将物进行处分,取得物的价值上利益的权利。 二、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效力的不同观点 二、物权的效力 二、物权效力源于物权为支配权 1、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均派生于物权的支配性 2、追及效力是支配性的延伸和体现 3、物权请求权是为了保证物权支配性恢复圆满状态 三、物权的类型 三、物权的种类 三、物权的种类 5、登记物物权与非登记物物权 登记物、非登记物的划分,是以物是否建立有基础性物权登记簿为标准进行划分的。登记物之物权的创设或移转,需要在物权登记簿上进行登记才能取得完全的效力。 三、物权的种类 6、公法上的物权和私法上的物权 郑玉波:“凡根据公法规定的权利为公权,凡根据私法规定的权利为私权。” 根据宪法、税法等公法获得的所有权当为公法上的物权。 7、制定法中的物权与习惯法上的物权 8、国际法上的物权和国内法上的物权 领海、领空、领陆的国家主权与物权 三、物权的种类 9、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 法定物权,即因为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当事人之间因某些法律事实成就,从而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物权关系,其中一方当事人享有物权。 意定物权,即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设定的物权。 三、物权的种类 《海商法》第二十一条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物权的种类 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的区别: (1)法定物权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产生,意定物权根据当事人意思表示产生。 (2)法定物权的产生不必进行公示而直接生效,意定物权必须进行公示。 (3)法定物权一般情况下优于意定物权。 三、物权的种类 10、法律上的物权和事实上的物权 法律上的物权:由法定公示方法表征的物权,已经纳入登记和有占有表征的物权为法律上的物权。 事实上的物权:没有获得法定公示方法表征,而真正权利人实际享有的物权。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 2、《物权法》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3、(1)类型强制 (2)类型固定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 二、物权法定的理由 1、物权的属性 2、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用 3、交易安全与便捷 4、维系着一国的经济、政治制度 王泽鉴: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物权的复活 5、有恒产者有恒心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 三、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1、所创设权利不构成物权,不具有物权效力。 2、部分违反的,其他部分可有效 “流质条款” 3、具备其他法律行为要件的,无效法律行为可转换为其他法律行为生效。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 四、物权法定的缺陷及其缓和 (一)缺陷 法律为当事人预留的意思自治的空间不足,导致法定物权缺乏适当的灵活性,难以衍生次类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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