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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政府采购法下统包制度之探讨.ppt
題目:政府採購法下工程統包制度之探討 組別:材料組 報告者:呂雨蓉 報告日期:92/1/7 大綱 一、前言 二、統包概述 三、工程統包類型及契約規定 四、統包制度探討 五、結論與建議 參考文獻 一、前言 研究目的: 政府採購法施行以來,對各機關採用 統包方式辦理後所衍生之問題進行討論其 相關法規規範是否合理,作業準則是否完 備,實有必要。 二、統包概述 2.1 統包的發展背景 2.2 統包的定義 2.3 統包的效益 2.4 統包適用的工程類型 2.5 相關法令 2.1 統包的發展背景(續) 我國:至88.5.27 政府採購法開始實施迄 90.5.31 止,從工程會之網站搜尋 之統包案件分析,件數比0.02%, 金額比1.93%,顯然仍為偏低。亦 即雖有統包實施辦法,但未獲主 辦機關之青睞,與國外相較顯然 偏低,亦即存在一些問題必須克 服,才能為招標機關所採用。 2.2 統包的定義 「統包」一詞源自於國外工程「Turnkey」承攬制度。近年來美國土木工程界習用「Design Build」或「Design Constract」稱呼。 2.3 統包的效益 (1)單一權責界面 (2)降低建造成本 (3)縮短時程 (4)確保品質 (5)增進行政效率 (6)激發民間活力鼓勵研發 2.4 統包適用的工程類型 (1)建築工程: 簡單的建築工程:如一般住宅、辦公大樓等。 特殊用途的建築工程:如醫院工程、體育館、看守所等。 社區開發工程。 (2)建廠工程: 電廠工程:含水力、火力及核能電廠工程。 石化工業建廠工程:如石油裂解廠、化學材料製造廠、肥料廠等。 廢棄物處理工程:如垃圾焚化場、污水處理廠等。 (3)交通工程: 隧道工程:如高雄過港隧道工程、臺鐵三義隧道工程等。 公路工程:如North Klang Straits外環道路等。 捷運工程:如台北捷運木柵線機電工程等。 (4)其他類型工程: 如中船高雄造船廠乾船塢工程等。 2.5 相關法令 1.政府採購法-第24條規定統包辦法。 2.統包實施辦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88)工程企字8805500號令發布統包實施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3.營造業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定義統包。 三、工程統包類型及契約規定 3.1 工程統包契約類型 3.2 公共工程統包契約規定比較 3.1 工程統包契約類型 (一)以細部設計及施工為內容之工程統包 (二)兼含測試、訓練之工程統包 (三)兼含一定期間維修或營運之工程統包 3.2 公共工程統包契約規定比較 1. 發包時工程範圍確定性 2. 工程團隊關係 3. 工程責任 4. 整體作業時程 5. 設計與施工整合性 6. 發包作業量 7. 工程管理 8. 工程變更、追加減 9. 廠商之能力及規模 四、統包制度探討 4.1統包工程契約優缺點 4.2公共工程實施統包之案例探討 4.1 統包工程契約優缺點 4.1 統包工程契約優缺點(續) 4.2 公共工程實施統包之案例探討 案例名稱:南投縣九二一災害復健工程 工程數量:3008件 招標方式:統包方式公開招標 評選結果:最有利標決標 案例特色:在細部設計進行中統包商採用新材料自充填混凝土取代傳統混凝土施工,雖價格稍貴10-20﹪,但節省搗築、粉光之費用,並可縮短約12個月之工期,符合本案業主需求,亦提升工程品質。 五、結論與建議 5.1 結論 5.2 建議 5.1 結論 統包案在國外佔公共工程之比率逐年增高,主要國外統包實施歷史較久,國內除法源依據建立較慢外,廠商也缺乏相關經驗,民眾常停留最低決標的方式,造成綁標、圍標、工程執行進度緩慢或工法及材料受限等問題,藉由案例審視政府採購法,提供給工程單位作參考,以達到真正統包之精神。 5.2 建議 對政府採購法而言 1. 放寬負責規劃、設計廠商禁止採購之範圍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5.2 建議(續) 對政府採購法而言 2. 放寬負責專案管理廠商不得參與工程案之項目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九條只規範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等項目,稍嫌不足,應再加入招標文件及決標語施工督導等項目,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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