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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莲县都市计画农业区土地申请私设连接建筑线通路-花莲县政府建设处.doc
花蓮縣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申請私設連接建築線通路審查基準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府城計字第0970108764A號令發布
刊登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花蓮縣政府公報第15期
一、本基準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之二規定訂定。
二、本基準所稱私設通路,係指毗鄰都市計畫農業區之建築基地,申請使用該農業區之土地興闢連接建築線通路者。但依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相關法令,應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設置者,不適用本基準之規定。
三、申請私設通路除應符合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及花蓮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地及作為興建農舍之配合耕地者。
2、毗鄰土地(包括農業區建地目)業經許可設置私設通路,得供申請人建築基地通行使用者。但現有私設通路依法不得申請建築者,不在此限。
3、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影響週邊農業生產環境者。
(二)土地位於下列地區者,應先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或取得同意證明文件,始得提出申請:
1、山坡地:水土保持主管機關。
2、風景特定區:該特定區主管或管理機關。
3、原住民保留地:該保留地主管或管理機關。
4、經指定或登錄之文化資產:該文化資產主管機關。
5、土地有灌溉排水設施:水利主管機關或農田水利會。
6、軍事禁、限建地區:軍事主管或設管機關。
(三)以可連接周邊建築線之最短路徑為限,經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後,先辦竣地籍分割登記。且該同意書應載明經分割供私設通路之土地,不得適用農業用地優惠減免之稅率。
(四)因違反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經處分者,應先繳清罰鍰,始予受理。
四、申請私設通路應檢具下列書表圖說各乙份:
(一)申請書(附件一),如由代理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附件二)。
(二)申請日前3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及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或電子謄本)。
(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正本(附件三)及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但申請人為該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同意書。
(四)申請日前3個月內核發之土地複丈成果圖
(八)申請私設通路位於農業主管機關依據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規定公告,其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應繳交回饋金之區域者,應檢附繳清回饋金之證明文件。
(九)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審查作業之必要文件。
(十)現況照片(照片編排格式如附件四)
五、本基準自發布日實施。
【附件一】
花蓮縣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申請私設連接建築線通路
申請書 申請人 姓名: (印) 出生
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統編 聯絡電話 通訊處: 街
縣市 鄉鎮市區 路 段 巷 弄 號 樓之 代理人 姓名: (印) 出生
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統編 聯絡電話 通訊處: 街
縣市 鄉鎮市區 路 段 巷 弄 號 樓之 建築基地 所在地 鄉鎮市 段 別
地 號 段 小段 面積 地號共 筆土地 設施種類 私設通路 長度 段 別
地 號 段 小段 寬度 地號共 筆土地 面積 以下地區必須先行釐清並徵詢主管機關,請先行核對並勾選:
□屬山坡地者。 □屬風景特定區者。 □屬原住民保留地者。 □經指定或登錄之文化資產。
□土地有灌溉排水設施。 應檢附資料及文件 以下資料必須檢齊,請先行核對並勾選:
□1.申請書及委託書。
□2.申請日前3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或列印電子謄本。
□3.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正本(附件三)及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
□4.土地複丈成果圖□5.建築線指示(定)成果圖正本。
□6.地籍套繪圖(地政機關核發者為限):應標明申請土地之地段、地號、方位、建築基地範圍、鄰近之各種公共設施及道路之寬度,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地籍圖(1/500或1/1000)。
□7.現況測量圖:應標明地形、鄰近現有建築物、道路及溝渠,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地籍圖。
□8.現況照片(照片編排格式如附件四)。
□9.其他相關文件或特定地區申請前先行徵詢之文件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此 致
花蓮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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