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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伤 保 险 实 务 操 作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内容提要 第一节: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进展 第二节: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第三节:工伤保险基金 第四节:工伤认定 第五节:劳动能力鉴定 第六节: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节:老工伤人员的社会化管理 第一节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进展 1、初步建立阶段(1951年—1996年)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134号(1951年2月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及195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对工伤保险作了具体规定,1957年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方法》,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我国初步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是适合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其特点是国家制定工伤保险法规,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劳动保险条例》规定 工伤确定:关于因工或非因工的确定,由工会小组据实报告工会基层委员会劳动保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保险委员会)审查确定后,?报请工会基层委员会通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及工人职员本人或其供养直系亲属。如有不同意见时,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迅速处理,但在未处理以前,应按工会基层委员会的通知办理。 劳动鉴定: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厂矿企业的医疗单位、行政、工会、人事、和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主任委员由副厂长(副经理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企业医疗单位负责人和工会负责人担任。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①审查批准职工病伤假期 ②职工病伤愈复工 ③病伤职工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等。 工伤待遇:工人职员因工负伤,工伤假工资和医疗费全额支付,必须安装假腿、假手、镶牙、补眼者,其所需费用,完全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2、改革试行阶段(1996年—2003年底) 1996年,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96]266号96年10月1日实施,1998年杭州市劳动局制定了《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及《实施意见》杭劳险[98]150号和杭劳险[98]166号98年7月1日实施。工伤保险改革的主要特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责任与保障分离工伤保险制度。 3、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2004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经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发布2004年1月1日施行 。 第二节: 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 无论何种所有制性质、无论规模大小,凡是已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都应参加工伤保险。 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浙江省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省政发[2003]52号规定,省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 民间非营利组织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以及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 第三节 工伤保险基金 统筹 1、工伤保险统筹层次 电力、铁路、电信、邮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业单位继续参加省级工伤保险统筹,在杭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省级工伤保险统筹 杭州市老城区内的省、市、区的企业单位,市、区属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杭州市工伤保险参加杭州市工伤保险 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境内的用人单位(包括区、县属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 ,参加当地的工伤保险 2、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企业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按照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其他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按照其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3、工伤保险费率 基准费率 浮动费率 一类 风险较小行业 0.5% 0.4%、0.5% 二类 中等风险行业 0.8% 0.6%、0.7%、0.8%、0..9%、1% 三类 风险较大行业 1.2% 0.8%、1.0%、1.2%、1.4%、1.6%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费率为 0.2%。 用人单位当年工伤保险收支比比例超过100%向上浮动;支出为零向下浮动;收支比例在0%至100%之间的不浮动。费率浮动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次年的7月1日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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