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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经营性贷款和政策性贷款分离的研究

银行经营性贷款和政策性贷款分离的研究 经营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的含义 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贷款人性质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自营贷款,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其中,第一类为融资平台中项目现金流能够覆盖偿还本息的贷款约有2万亿元,占比26%,可作为正常贷款。第二类为第一还款来源不足必须依靠第二还款来源覆盖本息的贷款,有4万亿左右,约占52%。第三类为借款主体不合规,财政担保不合规,或本息偿还有严重风险的贷款,占比22%,约1.7万亿元。由上数据可见,政策性贷款由于多是政策指令,仅由各级政府作出“口头承诺”,故一般认为政策性贷款的安全性较低。但也不能一概而论,比如近年来,各地方政府为了支持下岗职工、妇女创业等,联合商业银行发放的“下岗失业”、“妇女创业”等品种的政策贷款,一般金额小(10万以下),由地方财政部门开立保证金账户的形式提供担保,并由政府全额补贴贷款利息,大大提高了该类贷款的资金安全性。 在研究经营性贷款和政策性贷款异同时,银行的效益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信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除此,按目前规定,除国务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对企业实行减、免、缓利息。由此可见,国家是维护银行利益的,银行应得的利益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政策性贷款相对于经营性贷款而言,是非盈利性的,这种非盈利性并不是说它是一种低盈利或无盈利的贷款,政策性贷款也能带来一定程度的盈利,但政策性贷款发放的初衷并不是为了追求盈利。但在军工企业、粮食及农副产品收购贷款方面,多是以直接确保国家的利益,而损害银行利益的,如果银行放款应得的利益得不到维护,这样的放款,只能是政策性贷款,而不能是经营性贷款。 风险管理: 政策性风险: 政策性信贷发放具有被动性,在选择贷款对象上被动地接受政策性指令,银行信贷失去了主动选择的权力,政策性风险转化为信贷风险。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尚不健全,计划性与市场化同时存在于一个经济活动主体中,政策先于经济活动前制定实施,当企业的经济活动偏离政策本身,政策的固有刚性,使得支持企业经济活动的政策性信贷风险增加。例如,在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制定上,政府意愿的计划性价格与企业销售行为的市场化价格往往会出现矛盾,当收购价格与销售价格反向发展,即形成销售亏损,且亏损超过政策可弥补的范围,信贷风险随之增加。虽然国家建立了价格补贴机制,但由于价差补贴的多元性,地方(尤其是县级)财政价差补贴很难足额到位。这种收购价的计划性政策不仅没有解除信贷风险,反而增加了政策性信贷风险。由于我国农业化国家的历史性质还没有最终改变,农业的基础地位和农副产品的价格稳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最具战略性的问题,因此,被政策性信贷扶持的只能是微利经营;加之承袭计划经济的惯性思维,把在市场经济改革中所有风险统统转嫁给政策性信贷。市场改革的阵痛越大,企业传导的政策性风险也越大。 以某县某银行为例:从2009年开办该类贷款以来,支持个体经营者及优秀涉农小企业,共发放1880余万元,400余笔贷款,大力支持了县域经济,截止2011年底,到期贷款共计320余万元全部收回,正常贷款占比达100%。这类贷款金额小,一般个人在10万及以下,优秀涉农小企业在120万及以下,期限2年及以下,由于金额小,户数多,风险也就随之分散。这类贷款在担保上,由政府财政部门提供担保,或由借款人提供足额抵、质押担保,银行在对借款人的选择上,有了很强的自主性。区别于以往 “政府担保即等同于信用贷款”的传统思想,其担保模式类似于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首先由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再向银行提供担保,若借款人违约,由银行直接按违约金额扣除保证金;也可以由借款人直接向银行提供足额抵、质押物,若借款人违约,按一般贷款处理。此外,此类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且利率高于基准利率,在保证银行资金安全性的前提下,提高了银行的效益,银行发放政策性贷款的意愿提高。这种政策性贷款模式,改变过去的担保方式,由财政部门将担保“垄断”,部分风险从银行分散至政府。但此类模式多适用于金额较小的项目,在大型基建项目,农副产品回收项目上,由于政府财力等因素,仍需结合一般抵、质押担保方式。 此类政策性贷款充分考虑了银行资金的安全性,将一般经营性贷款同政策性贷款细节拆分,对比不同之处,加强“弱势环节”管理,以资金安全性、效益性为指引,作为政策的导向,在贷款流程、担保方式、利息补贴等细节上区别于银行一般的经营性贷款。 经营性贷款中两个主体:银行和借款人;政策性贷款中的三个主体:银行、借款人、政府。当然还有担保公司、房产管理部门、工商部门等第三方机构,我们这里不作详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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