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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名称∶江苏居民财产性收入问题研究

课题名称:江苏居民财产性收入问题研究 课题组负责人:赵自强 课题组成员:顾颖、朱子寒、王旭东、赵娟、韩慧平、贡晓娟、戴斐斐、高琦 完成时间:2009年10月10日 南京师范大学赵自强教授承担省社科基金项目“江苏居民财产性收入问题研究”,分析我省农民财产性收入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大金融改革力度,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对策建议。 一、 为何要进行“江苏居民财产性收入问题”研究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大民众的财富迅速增长,如何让这些财富成为人民群众的收入来源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全新课题。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将“财产性收入”正式提出。 改革开放30年间,在我国实施的非均衡发展战略主导下,江苏的经济发展在全国处于前列。但总体民富程度被广东、浙江、甚至福建赶超,且省内城乡间、区域间居民收入水平却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态势,收入差距逐年拉大。这种居民收入分配与财产分布格局的巨大变化,必然会引起居民财产性收入的不平等,从国外经验来看,财产性收入的不平等是影响总体收入不平等一个重要的来源,国民财富的原始积累离不开个人财产性收入的增长,因此,对这一方面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江苏周边的省份中,有学者针对上海的具体情况,做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相关研究。另外,其他省份例如广东、福建、天津等,也有类似研究。但江浙两省都未做过这方面的研究。并且纵观已有省际研究,分析都较为粗略、不够深入,缺乏系统性。从经济健康和均衡发展角度来看,“创造条件让更多的群众一财产性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无疑会对遏制财富分化、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经济增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关键性作用。因此,江苏要想赶超上海和浙江,走在长三角经济发展的前列,则针对这方面的研究必不可少。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 1、国际研究现状 美国社会学经济学家Lisa(2000)对美国的财产分配不平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她设计出一个模型,研究了1962年到1995年,美国社会的种族、股票市场、女性劳动者增多及政府的房地产税收政策等因素与其财产分配的联系。其中验证了中等收入家庭股权增加对财产分配的作用,结果显示,当中等收入家庭在20世纪60年代早期开始增持股权的话,到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这种股权增加对家庭财产的分配拥有极大的影响。 美国社会经济学家Frederic L. Pryor(2007)对美国家庭财产性收入的变化以及对美国家庭财产性收入不平等的决定性因素进行了详细研究。他们发现到2000年,劳动收入的不平等仍然是整体不平等的最大来源,但是程度上已经轻的多。与此同时,财产性收入的不平等已经成为影响总体收入不平等一个更重要的来源,而劳动和财产性收入的关系并没有很大的变化。他们认为,出现财产性收入不平等的原因,最有可能的是高收入家庭比低收入家庭节省了更高比例的收入,也或者是他们把更多的财富投资于DRI(即红利租金和利息)。后一种情况下,低收入和中等收入者可能把他们更多的储蓄用于没有回报率的资产上比如购房,也或者是投资于个人退休账户或者其他在未来有回报率的养老安排上。 2、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学者在财产性收入提出以后,对其涉及的很多问题进行了研究: 唐泽富、周荔分别重点分析了目前国内财产性收入的现状、结构和渠道。他们提出近年我国财产性收入出现两个引人注目的变化:一是增长迅速,二是收入来源多。财产性收入地区差距大,城乡差异明显。因此国内学者对有关财产性收入的增加是否有可能加剧贫富差距进行了讨论。 有的学者认为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可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赵人伟认为贫富差距是否过大并不在于是否承认有财产性收入,而在于财产分布的差距和收入分配的差距是否过大本身,如果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有利于拓宽居民增加收入的渠道,使居民收入来源的多元化,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廖添士认为当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居民投资理财渠道拓宽,会出现收入来源的多元化,财产性收入不可避免地呈现增长较快的趋势。“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说法的提出,将会使百姓的收入呈现多元化,加速使大多数人成为中等收入者的目标变为现实,从而能够有效引导社会的收入分配及经济结构向上述“枣核状”方向发展,进而缩小社会贫富差距,避免出现严重的两级分化现象。周青梅认为,由于财产分布的极度不均衡,短时期内财产性收入的增加会拉大我国收入差距。但长期看,财产性收入有利于中等收入者的崛起从而缩小收入差距,并对经济增长具有积极作用,应予支持和鼓励。袁文平认为让更多群众获得财产性收入势必会提高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中低收入者比高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高,进而会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并且为了获得更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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