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宿学生生活补助和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VIP

寄宿学生生活补助和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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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学生生活补助和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会仪镇中心学校 寄宿学生生活补助和营养改善计划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绥财〔2012〕号绥江县财政局 绥江县教育局 关于印发《绥江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绥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报告》绥政报〔2011〕33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会仪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委员刘延东重要讲话和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改善我镇学生的营养状况,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发办〔2011〕54号)和《绥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报告》绥政报〔2011〕33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二、 按照 “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经费实行“校财局管、中心校实施、学校兑现”的原则。 三、县财政将营养补助款和生活补助款计划拨给中心校后,中心学校将及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和财政一体化平台转账到绥江县会仪镇中心学校食堂资金专户。 四、各校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按照进度给学生提供午餐;按照财务要求单独进行专账核算,确保学生生活补助和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的安全、高效。让学生每天吃一顿营养午餐,要有学生补助资金兑现名册(兑现名册要签字并捺印)。按要求及时上交兑现名册。 五、学校要科学配餐,学生用餐达到安全卫生要求,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要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按要求定期体检;要定点采购,并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协议,对供货商的“三名”(厂名、品名、产地名),“三期”(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三证”(卫生或经营许可证、质量检验合格证、出厂合格证)核实验证,确保食品合格、安全、卫生。中心学校将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六、食堂账目实行日清月结,每月公示(要有公示材料和图片予以佐证)。账目必须规范,票据要有经手人、收货人、售货人和学校领导签字。 七、营养补助款由学校提供原始凭证到中心学校报销。 八、中心学校将不定期查访家长、学生和教师,核实经费的落实情况和学生生活情况。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县财政局和教育局以及其它相关部门。对资金落实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截留、挤占、挪用经费的学校和相关教师,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九、寄宿学生生活补助和营养补助,必须全额用在学生生活上,食堂零利润。 十、中心学校将查出的问题计入在案,进入学校绩效考核之中。 十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会仪镇中心学校负责解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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