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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学校要定期召开教职工大会,由校长报告工作,就学校各项重大决策进行讨论。
二、对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部门工作进行评议。
三、对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各种制度、方案提出意见,甚至做出决定,以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积极参与学校的决策。
五、校长应该自觉地征求和听取教职员工的意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自己和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情况,并主动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
六、讨论并向校长交送教职员工代表提出的应由行政处理的各种提案,并检查实施情况。
七、提出有关各项工作的质询,听取校长、各行政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进行审议。
八、根据校长的提议,对有关教职员工生活福利或其他方面的重要事项的草案,进行审议、表决或组织民意测验,参与学校的决策。
九、对校长和其他行政干部进行监督评议,可向校长提出任免学校各部门干部的建议,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任免校长的建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民主,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精神,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推进学校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在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责和权利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团结教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各项工作任务。
2、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工作、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3、积极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4、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
5、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积极支持校长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要维护校长的权威。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意见和建议,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五条
凡是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正式教职工,均可被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六条
教职工的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要坚持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应有教师、领导干部、职工,其中任课教师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任。教职工代表对全校负责。学校全体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监督或撤换本校的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根据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确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关于学校决策的讨论。
3、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定和建议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评议学校工作和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积极参与学校教研教改工作。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积极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主席团成员应有党、政、工、团、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教师应超过半数。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两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代表大会。
每次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
经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或校长提议,可提前召开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的确定要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表决,必须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经校党委审批后为有效。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事项,非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于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和顺三中
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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