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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1-18条详解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本条是关于公司章程及其效力的规定。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法”,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公司章程具有以下特征:1.法定性。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2.真实性。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客观存在、与实际相符。3.自治性。其一,公司章程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其二,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4.公开性。主要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 一、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如下:有限责任公司(第25条)股份有限公司(第81条)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相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是法律列举规定的一些事项,由章程制订人自行决定是否予以记载。如果予以记载,则该事项将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记载违法,则仅该事项无效;如不予记载,也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我国《公司法》对相对记载事项无明确规定。但散见与其他法条之中。详情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第13条); (2)股东会的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3)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4)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五条); (5)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五十条); (6)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五十一条); (7)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七十条); (8)公司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的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未予明确规定,是否记载于章程,由章程制订人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任意选择记载的事项。公司章程任意记载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章程制订人就可根据实际需要而载入公司章程。任意记载事项如不予记载,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如予以记载,则该事项将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及其股东必须遵照执行,不能任意变更;如予变更,也必须遵循修改章程的特别程序。从我国《公司法》第25条第8项和第81条第12项来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当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具体来说,共有以下15项: (1)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作出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限额(第十六条); (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法定职权以外的职权作出规定(第三十七条); (3)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四十一条); (4)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在股东会上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5)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做出不违背《公司法》规定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6)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法定职权范围之外的职权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7)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不违背《公司法》规定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8)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四十九条); (9)公司章程对监事会法定职权范围之外的职权的规定(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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