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一般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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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一般规

债的担保 担保 人的担保 保证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物的担保 金钱的担保 定金 意定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重点提示 担保物权的特征 混合担保 案例1 A向B借款,B要求A必须提供不动产设定抵押给B作为担保。然而,A的名下并没有任何的不动产,A可否商请第三人C提供其名下的不动产来设定抵押权给B?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在债务人或第三人 的财产上设定的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或发生当事人约定情形时 可以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的权利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 的特征 从属性 物上代位性 不可分性 2012-4-3-6 设甲为信用卡得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得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2012年3月,甲消费了5万元,无力向乙还款。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3个月内还款,甲将其1间铺面房抵押给乙,并作了抵押登记。应乙的要求,甲为抵押的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己。2012年7月,因甲与邻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烧毁了甲的铺面房。在保险公司理赔期间,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了保险赔偿请求权。问题,甲的抵押铺面房被烧毁之后,届期无力还款,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三、流质(押)契约的禁止例外 甲将自己的汽车典当给乙典当行,向乙借款4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4万元,甲的还款期限为2009年4月1日,若甲到期不还本付息,乙即取得汽车所有权。 四、混合担保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 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 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人向债务人追偿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 设例1 甲欠乙100万元。甲以自己价值90万元的房产设立抵押权,丙用价值90万元的汽车提供质押,丁提供保证(约定一般保证)。现甲不履行到期债务,问乙应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1)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乙先就债务人甲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丙、丁)享有先诉抗辩权。 (2)第三人的担保,乙可以选择或者就丙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选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混合担保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抵押权顺位的放弃或者变更及其效力的规定。 A、B、C对D的房屋分别享有50万、30万、100万的抵押权,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顺位。A、B、C协议A、C的抵押权顺位互换。 设例2 甲欠乙100万元。甲以自己价值90万元的房产设立抵押权,丙用价值90万元的汽车提供质押,丁提供保证(约定一般保证)。现甲不履行到期债务,若乙放弃对甲的抵押权,问乙应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丙、丁在乙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责,即丙、丁仅对10万元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四、混合担保 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质权的放弃及其对其他担保人影响的规定。 设例3 甲欠乙100万元。丙用价值90万元的汽车提供质押,丁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丙、丁如何承担担保责任。现甲不履行到期债务,乙应如何行使权利?若乙因偏爱丙、放弃对丙的质权,乙应如何行使权利?若乙因偏爱丁,放弃对丁的保证债权,乙应如何行使权利? ①因无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丙、丁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然,丙仅在质物价值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②若乙因偏爱丙、放弃对丙的质权,丁在丙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范围(二分之一)内免除保证责任。即丁仅对50万元承担责任。 ③若乙因偏爱丁,放弃对丁的保证债权,丙在丁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范围内免责。即丙仅对50万元承担责任。 设例3 甲欠乙100万元。丙用价值90万元的汽车提供质押,丁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丙、丁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因甲不履行到期债务,乙要求丁承担了100万元的保证责任,丁应如何追偿? ①丁可以向债务人甲追偿100万元。 ②在向债务人甲追偿之前,丁亦可依照内部份额比例,对丙追偿,即径行对丙追偿50万元。 ③丙对乙承担了90万元的担保责任后,即可向甲追偿90万元,也可径行按照内部份额向丁追偿45万元。 设例4 甲欠乙100万元债务,丙用其价值120万房产做抵押。后经乙的同意,甲将100万元的债务转移给丁。后丁不履行债务,乙向丙主张实现抵押权,遭丙拒绝。试问丙是否有正当理由拒绝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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