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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智慧能源电力上网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

xx智慧能源电力上网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2017年____月____日前言为规范xx智慧能源电力上网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的运作,明确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订立《xx智慧能源电力上网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或“本标准条款”)。认购人认购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应与计划管理人签署《xx智慧能源电力上网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本标准条款与《认购协议》、《计划说明书》共同构成《管理办法》所要求的计划管理人与认购人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第一条释义1.1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标准条款使用的简称、术语与《xx智慧能源电力上网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主定义表》中的记载有相同含义。1.2 其他定义1.2.1 本《标准条款》中未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与《计划说明书》或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专项计划文件中的词语、简称或其他用语如有冲突,以本《标准条款》为准。1.2.2 除非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另有特别定义,本标准条款已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在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的含义与本标准条款的定义相同。1.3 标题本标准条款中的标题及附件之标题仅为阅读便利而设,并不影响本标准条款或本标准条款中任何规定的含义和解释。第二条认购人与计划管理人2.1 认购人认购人系指签署《认购协议》,以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金购买资产支持证券,并按照其取得的资产支持证券类别与份额享有专项计划资产收益、承担专项计划资产风险的投资者。参与本专项计划的认购人应当为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禁止参与者除外),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认购人在认购资产支持证券及交付认购资金时应已充分理解并知悉认购人声明和保证书载明的专项计划风险,具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2.2 计划管理人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资管”)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18号21层法定代表人:崔春电话:021真:021三条认购资金3.1 认购资金认购人基于对计划管理人的信任,同意加入专项计划,以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并由计划管理人依据签署的《认购协议》和本标准条款的约定以专项计划的名义,为认购人的利益,将认购资金用于购买基础资产。计划管理人同意接受认购人的委托,在遵守本标准条款及《认购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运用前述资金。3.2 专项计划推广期间专项计划推广期间指从【】年【】月【】日(含该日)起至从该日期满【】日(含该日)的期间。在推广期间内,认购人可在推广机构工作日内参与专项计划。如果任一级资产支持证券认购人的认购资金总额(不含推广期间认购资产产生的利息)均不低于该级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发售规模(见本标准条款第4.5条),则推广期间提前终止,推广期间最后一日的【10:00】为认购人缴款截止期间,该日为资产支持证券缴款截止日。3.3 认购资金的交付认购人应按照《认购协议》的约定并按照计划管理人的指示,将其加入专项计划的认购资金支付至计划管理人指定的募集资金账户。认购人将认购资金划入募集资金账户并经计划管理人确认的,视为认购人已参与专项计划。3.4认购资金的保管3.4.1计划管理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金桥支行处设立募集资金账户,专门用于接收、存放推广期间内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专项计划推广期间,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资金账户内的认购资金,专项计划设立后,计划管理人负责到托管银行办理募集资金账户的相关销户手续。3.4.2专项计划设立后,计划管理人将委托托管银行保管专项计划资金,托管银行应依据《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认购资金,并监督计划管理人对该认购资金的使用。3.5 计划管理人自有资金或受托管理资金的参与3.5.1 计划管理人可以以自有资金或受托管理资金认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3.5.2 如计划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受托管理资金认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计划管理人作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认购人,根据其所拥有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在专项计划的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享有专项计划的资产收益、承担专项计划的资产风险。第四条专项计划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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