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发回重审制的弊端.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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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发回重审制的弊端

论我国刑事发回重审制的弊端及完善 福建厦门今朝律师事务所 吕金朝 内容提要:文章从一个真实案例切入;介绍了刑事发回重审制的含义及法律特征;指出了发回重审的弊端;分析了这些弊端的成因;最后提出完善刑事发回重审制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发回重审 弊端 成因 建议 2007年底,叶勤农终于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了149835.06元的国家赔偿款。从1999年2月被刑拘到收到赔偿款整整八年了。1999年2月13日,叶勤农因购买一部赃车被刑拘,后经核实该车系南安市发生的一起杀人案丢失的车,叶勤农被从同安移交给南安市公安局,并正式以涉嫌抢劫杀人立案。2000年5月12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1999)泉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叶勤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叶勤农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5日以(2000)闽刑终字第350号裁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泉刑初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02年12月12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以(2001)泉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叶勤农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叶勤农再次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8月21日以(2003)闽刑终字第183号刑事载定书,再次裁定“原判据以认定上诉人叶勤农犯抢劫罪的主要证据存在严重缺陷,主要物证或遗失或去向不明,证据间又相互矛盾,无法互为印证,现有的证据不能形成锁链证实上诉人叶勤农抢劫犯罪事实。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泉刑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03年10月31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泉刑初字第20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2004年1月8日,叶勤农被释放。此后,叶勤农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两院于2006年5月9日做出(2006)泉法检赔字第1号《共同赔偿决定书》,对叶勤农的申请不予赔偿。叶勤农不服,于2006年6月1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提出赔偿,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3日做出(2006)闽法委赔字第4号决定书,决定如下:“一、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泉州市人民检察院(2006)泉法检赔字第1号共同赔偿决定;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各支付叶勤农人身羁押赔偿金人民币74917.53元;三、对赔偿请求人叶勤农的其他赔偿申请予以驳回,不予赔偿。”2007年12月底叶勤农收到赔偿款149835.06元。2008年4月10日记者采访笔者。当记者问及本人,作为一名重案辩护律师办理此案有何感想时,笔者谈了三点,一是,要善于从细微处发现问题;二是,敢于直言,忠于职守,是案件成功的必要条件;三是,要对我们的司法有信心,相信我们的司法制度与司法机关一定能够根据事实,依法办案,这是律师应秉持的信念。是的,作为一名律师,如果对我们的法制没有信心,那将失去履行职责的支柱。然而,在坚信之余,我总想,如果我们的法律制度再完善一点,那这种延续多年的错误羁押是否就能够避免呢?细想之余,此案之所以耗时如此之长,笔者认为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发回重审”制。为此,本文拟就刑事发回重审制的弊端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现行的刑事发回重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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