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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集团资金管理办法

房地产集团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及集团成员公司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周转使用效率,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做到科学计划、合理安排,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成员公司涉及资金的计划、筹集、使用、调剂等全过程。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 集团各成员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股东投入资本金; 2、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及其他性质的借款; 3、股东借款、集团各成员公司之间临时拆借的资金; 4、对外投资的收益; 5、未分配利润或未上缴利润。 集团公司总部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股东投入资本金; 2、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及其他性质的借款; 3、股东借款、向集团成员公司临时拆借的资金; 4、集团公司的投资收益或集团成员公司上缴的利润; 5、集团公司向成员公司收取的管理费。 第三章 借款及担保 集团各成员公司自有资金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求时,可自行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申请前需填报《银行贷款申请表》,列示贷款申请的额度、期限、申请的银行及申请保证方式,报请公司董事会批准,经与担保单位协商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贷款申请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申请表批复报集团公司资金管理部备案。 集团各成员公司拥有的可用于向银行办理抵押担保的土地、经相关银行核准可用于对外提供信用担保的额度,均属于集团公司拥有、控制的资源,在不影响成员公司正常经营、项目开发和授信额度的前提下,集团公司有权统筹安排,统一调用。 集团各成员公司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须经集团公司董事局同意后方可进行。 集团各成员公司有义务为兄弟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为对方提供担保按贷款额度年收取0.4%的费用;提供抵押按贷款额度年收取0.6%的费用;同时为对方提供抵押并担保的按贷款额度,年收取1%的费用。由于提供担保或抵押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贷款单位承担。担保单位有义务提供贷款银行所要求的贷款相关资料。 集团各成员公司原则上不为非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担保的,需以书面报告报请集团董事局批准。在提供担保时,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 各公司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均不能满足生产经营的需求,对内拆借亦无法弥补资金缺口时,可考虑对外拆借资金。公司向外借入资金,应在借款前将有关借款条款、借款金额、借款条件、抵押物或担保等条款由集团资金管理部审核后报董事会批准。 内部资金调剂流动拆借管理 集团公司、集团各成员公司根据各自公司的资金状况,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确实需要临时拆借资金的,可向集团内部各公司拆借资金。 集团内部各成员公司之间的资金调剂拆借实行“合理流动、有偿使用、恪守信用”的原则。 经借入借出双方协商同意后,借入单位填制《内部资金拆借申请表》,由资金协调人签署意见后,经集团分管领导和财务总监审核,报董事局主席批准。 为加速集团整体资金周转,增加现金流量,经集团董事局主席批准,集团资金管理部也可根据各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各公司的资金进行合理的调度。内部流动或调剂的资金亦需经借入借出双方协商同意,经集团分管领导和财务总监批准后,集团资金管理部负责调剂。各公司必须积极配合并认真执行。 集团内各公司之间相互拆借、占用的资金一律按月利率1.2%单利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按资金占用积数每月计算一次,并计入本月财务费用。资金占用利息于次年元月1日结算,如借入单位无法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时,必须以书面报告集团财务总监批准并协调将借入单位所欠资金占用利息转为借入单位占用借出单位资金,借出单位可于次年1月1日开始向借入单位计息。 集团公司内部各成员公司之间应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使用资金,及时结算,避免拖欠行为。借入单位向借出单位拆借资金到期无法归还,逾期三个月内的借出单位可向借入单位按月利率1.5%计算收取资金占用利息;逾期超过3个月(即长期未归还)的按月利率2%计算收取资金占用利息。 临时特殊资金需要,以集团公司、其他兄弟公司名义向外拆借的资金,按实际发生的拆借利息和费用,向使用资金单位收取。 各公司代垫费用按每月结算一次,至次月前十日内,以现金进行结算,各单位之间不再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计息期一律按汇入汇出单位资金到帐时间计算。 公司对外拆借资金月利率应控制在单利1.2%之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5%(需报批),期限不能超过一年,如期满续借,应重新报批。 第五章 上缴资金管理 集团各成员公司需向集团上缴的资金包括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向集团上缴的利润和应向集团上缴的董事会经费。 集团各成员公司应按时、主动上缴资金。 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向集团上缴的利润是指集团公司投资于各成员公司的股本按股份应分得的经营利润、土地收益等,是集团公司投资新项目、保证集团持续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 集团公司将根据年度经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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