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商法学教案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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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商法学教案课件

商法学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任课教师: 教授 商法 本次所讲述《商法学》的教材,主要以西南政法大学赵万一教授主编的《商法学》,同时兼有其他《商法学》的内容。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商法,因而对商法的内容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 商法 本次所讲商法的内容,主要分为两大部分来讲:   一是商法的概述,也称商法总论(20学时);   二是商法分论(26学时),主要公司法(8学时)、票据法(8学时)、保险法(10学时);   复习2学时,总学时为48学时。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商事与商事关系 一、商的含义  何谓商,根据《韦氏克法律辞典》的解释,商就是指商品交换行为或者是商品的买卖行为;《布莱克法律辞典》认定,商是指“货物、生产品或任何种类的财物之交换”;现代的人们认为,商就是人们在经济活动当中遵从商事规范而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活动。 商法 (一)经济学意义的“商”。    经济学意义的商,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间接的财、货交易行为。换言之,商即介于农业、工业等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调剂供需,从中获取利润的行为。因而,凡属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媒介交易的行为,皆被称之为经济学上的“商”。     商法 (二)法学意义的“商”。   通常理解,法律学上的“商”就是规范经济“商”的行为规范。(有促进作用,也有抑制作用)   如《德国商法典》规定:凡以商业之方法与范围为营业,办理商业登记者,即视为商业;对于农林业兼营副业,如对农林业产品加工制造,经申请商业登记的,也视为商业。《瑞士债务法》规定,凡经营商业、工厂或其他依法商人之方法作为营业而进行登记的,都视为商业。 商法 目前,大致可以分为五类: 1、第一种商----固有商。那种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商,在法学上称为买卖商,指在一般商品交易当中的行为规范。 2、第二种商----辅助商。是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它实际上是某种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现的商事行为,如货物运送、仓储、居间、代理、包装等。 商法  3、“第三种商”----协作商。是指为其提供有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运送、制造、加工、出版、印刷、摄影营业。  4、第四种商---牵连商。是与其他几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旅馆营业、饭店酒楼、戏院舞厅、旅游服务、娱乐营业、信息咨询等。 5、第五种——金融商。金融商行为注重无形市场(或虚拟市场、数字市场、符号市场)交易问题。 商法 二、商事 (一)商事的含义。商事是指关于商的各种事项的总称。商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商事可指有关商的一切事项;狭义的商事是指商法确立和规范的事项。 《拉威尼当代商法》则认为:“商事一词是对各种物品的交易或交换之总括”。 商法   (二)商事的种类。 根据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规则》的规定,商事是指具有商性质的以下事项:  1、任何提供或交易商品或劳务的贸易交易;  2、销售协议; 3、商事代表或代理;  4、保护代理; 5、租赁; 6、工程建设;  7、咨询;   商法   8、设计;  9、许可;10、投资;   11、融资; 12、银行; 13、保险;   14、开采协议或特许权;   15、合营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   16、运输。 商法 三、商事关系 (一)商事关系,是指商主体从事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体现为经营性财产关系。 (二)商事关系的性质。   商事关系是以财产关系为核心的社会关系。商法是司私法。私人财产关系具有平等性、自愿性和有偿性。 商法 第二节、商法的调整对象、概念、性质与特征  一、商法调整的对象。 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商法调整何种性质的社会关系。不同法系国家的商法学家对商法调整的对象有不同的观点所谓商法。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 商法 1、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人或企业。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德国等奉行商人中心主义立法原则的国家;  2、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行为。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有法国等奉行商行为为中心主义立法原则的国家;  3、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事关系,即商主体和商行为的全部。而本教材的观点认为,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商法 二、商法的概念 (一)商法的含义。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在美国的《布莱克法律辞典》里对商法的定义为:“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全部法律制度的总称”。  2、美国法学家马克斯?赖因施泰在《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中认为,在美国,商法是指那些与商人相关的法律。 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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