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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巿巿本级财政工资统发业务工作规范
抚州市市本级财政工资统发业务工作规范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工资统发业务管理工作,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服务行为,严格工资统发操作程序,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现将有关工资统发业务工作规范如下: 一、工作职责 (一)统发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工资及其变动审批手续并提供给财政业务科室,登录工资统发系统提交人员工资信息和工资发放数据。 (二)财政部门 1、预算科:负责下达统发单位年初预算工资指标和年中追加工资指标。 2、业务科:负责下达对口统发单位年初预算工资指标计划和年中追加工资指标计划,审核对口统发单位提交的工资变动依据和工资发放数据。 3、国库科:负责审核下达统发单位年初预算工资用款计划和年中追加工资用款计划,拨付预算内、外统发工资资金。 4、支付局工资科:负责对财政业务科审核后的工资发放数据进行复核并汇总,办理国库拨款、数据传输、工资拨款、系统月结、代扣汇缴和专户会计核算等业务。 5、支付局支付科室:负责审核支付统发工资自筹资金。 6、支付局综合信息科:负责对工资拨款凭证进行审核签章和对工资专户会计核算进行稽核。 (三)代理银行:负责核对工资发放系统传输与电邮数据,办理统发工资发放到个人工资存折业务。 二、统发范围 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单位包括:行政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全额安排工资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其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三、类别项目 (一)行政(参公)单位:包括行政(参公)单位公务员、工勤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含建国前老工人),统发项目为: 1、公务员和参公人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保留津贴、津贴补贴、独生子女费、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见习期工资。 2、工勤人员: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津贴补贴、独生子女费、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熟练、学徒期工资。 3、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离休护理费、生活补贴、当年退休人员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 (二)事业单位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在职事业人员、工勤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含建国前老工人),统发项目为: 1、在职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行业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中小学教师和护士10%工资、教护龄津贴、绩效工资、独生子女费、见习期工资。 2、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离休护理费、生活补贴。 (三)行政事业遗属:行政(参公)单位和事业单位遗属:遗属补助。 (四)代扣代缴项目:行政(参公)单位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防洪保安资金、社会保障缴费等个人应缴政策性税费和财政代扣工资。 四、新进统发 (一) 单位申请:拟纳入工资统发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编制卡原件及复印件、经人社部门审批的最后一次工资变动花名册和经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的津贴补贴(生活补贴)标准或绩效工资总额审批表,报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审批。 (二)自主选行: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同意后,统发单位进行自主选择发放银行(市本级工资统发代理银行为工行抚州市文昌支行和建行抚州市迎宾分理处),并确定系统操作人员后,填报《工资统发系统权限设置表》,提交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和支付局工资科填报相关信息,并加盖科室印章。 (三) 系统设置:市财政局信息中心依据统发单位提交的《工资统发系统权限设置表》,在财政业务应用支撑大平台工资统发系统上办理增设单位、权限设置和联网等相关手续。 五、发放流程 (一)单位申报:每月月底前,统发单位应向财政业务科申报发放下月工资。已联网的单位直接通过网上提交,未联网的单位到支付局工资科登录工资系统进行录入并提交。凡发生人员和统发工资项目变动的,单位应按规定提供有关依据并编制《单位人员工资变动情况明细表》,报财政业务科审核。 1、人员变动:单位应提供增(减)人员有关依据和人社部门的工资审批表。 2、工资变动:单位应提供人社部门的工资变动审批表。 3、津补贴或绩效工资变动:单位应提供人社部门的津补贴变动审批表;财政负担与单位自筹比例发生变化的,应编制变动后的津补贴或绩效工资发放明细表,报财政局业务科审核。 4、其他统发工资项目变动:单位应提供相关变动依据及变动明细表。 (二)审查核实:每月8日前,财政局业务科室依据单位提供的工资变动有关依据及《单位人员工资变动情况明细表》,登录工资统发系统审核单位提交的工资发放数据无误后,在变动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科室印章后提交支付局工资科复核。 由于统发单位人员调出、在职转退休、年中死亡等因素,而造成年初预算安排工资指标有结余的,由财政年底一次性收回;对统发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职工退休或死亡等人员变动工资审批手续,而发生以前月份财政超额负担工资的,由财政在工资指标以外的其他经费指标中扣减。 对统发单位职工涉及工资性担保司法执行扣款、经济纠纷赔偿以及归还单位借款等事项,按照“职工本人同意或法院强制执行书、单位申请、财政审批”的原则,经财政业务科按规定程序审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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