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第三章 代理法.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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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第三章 代理法

第三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一、对被代理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信用担保代理人的责任:如果他所介绍的买方(第三人)不付货款时,由代理人本人赔偿被代理人由此而遭受的损失。 (一)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对信用担保代理人有专门规定,比如说要求信用担保代理合同或信用担保代理条款用书面的方式订立。 (二)英国判例认为:信用担保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信用担保责任属于第二位责任,只有当第三人无力支付的时候,才对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且信用担保代理人的责任仅限于担保第三人的清偿能力,即在买方无力支付货款时承担责任,如果是因为合同的履行,比如由于被代理人未履约,使得第三人拒绝付款,代理人不负责任。同时英国的判例还要求信用担保代理合同不需要以书面形式做成。 买方 卖方(被代理人) 代理人 (第三人) 一般代理 信用担保 二、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保付代理人:Factoring简称保理或者保收代理,是一种避免出口收汇风险的方法,代理商,通常是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向出口人(卖方,通常与代理人处于同一国家)提供进口人(买方,国外的被代理人)的资信调查,承担百分之百的信用风险,担保应收帐款的催收和追偿、资金融通和财务管理的一种综合性财务服务。 保兑银行:国外的买方通过进口地的银行向出口地的保兑银行或代理银行开出一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该出口地的代理行对其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加以保兑,即在信用证上加上“保兑”字样,并将该信用证通知卖方(第三人),卖方只要提交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就可以向设在出口地的保兑银行要求支付货款。 买方 卖方 进口地银行 出口地银行 委托 保兑 (买方所在地 ) ( 卖方所在地) 货物运输代理人:是指根据客户(被代理人)的委托,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办理货物运输业务,并从承运人处收取佣金或者向货主收取代理费的中介人,原则上货物运输代理人自己不得是承运人。 保险经纪人: 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保险经纪人的具体业务是代投保人向保险人洽定保险合同,办理投保手续,代交保险费或者代为索赔。 第四节 中国的外贸代理制 外贸代理制的概念(教材71) 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代理人)接受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委托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理进出口商品(包括货物和技术),并收取约定代理费的一项外贸制度。 我们国家大多数公司不具有外贸经营权,我国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可在批准的范围内接受国内无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的委托同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 案例:某境内工程公司(以下称为“最终用户”),欲向某境外设备制造公司(以下称为“外商”)进口一批设备,遂委托某境内外贸公司(以下称为“外贸公司”)代理进口事宜。最终用户与外商的上海代表处先就设备买卖合同中的标的,价款、技术服务等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后,三方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其中,外商为卖方,外贸公司为买房,该境内工程公司为最终用户。随后,外贸公司又与最终用户签订了委托代理进口合同。 外贸公司按期开立了信用证,在收到外商提交的信用证下的单据后,最终用户也如约向外贸公司支付了90%的货款并由外贸公司通过信用证转付给外商。设备到货后,最终用户与外商的上海代表处共同进行了验收,并签署了验收证明,此后,最终用户却以设备在验收后频频出现故障为由拒绝支付剩余10%的货款。外商多次讨要无果,遂以设备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外贸易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 2、双方提交的证据:   外商(申请人):1、设备买卖合同,证明:外商、外贸公司双方之间存在设备买卖关系2、设备安装验收报告,证明:设备已交付最终用户并已验收合格3、外商上海办事处、外商代理律师致外贸公司的函件,证明:外商已向外贸公司催讨过剩余货款;    外贸公司(被申请人):1、外商上海办事处发给最终用户的报价单,证明:本单设备买卖业务是先由最终用户与外商直接磋商达成的2、设备购买合同,证明:争议合同为外商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3、最终用户与外贸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进口合同,证明:外贸公司事实上是设备买方的代理人,而非实际设备买方4、最终用户将90%的货款打至外贸公司账下的银行水单,证明:信用证下已付的90%的货款实际是由最终用户支付的5、最终用户致外贸公司的函件,证明:最终用户为实际的设备买方6、海关报关单等相关单据,证明外贸公司确实是在按委托代理进口合同履行其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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