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代发业务情况审计.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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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代发业务情况审计

徐景浙、谢媛 代发业务是银行为企业、公司及国家机构事业单位等机构实体开办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卡,并为其代理发放工资、奖金及劳动报酬等合法收入,从中收取一定手续费的中间业务。根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理单位申请开办此业务,经银行审核其营业执照、劳动手册等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后,双方签订代发业务合同协议;在办理具体代发业务时,单位应向银行提供有关付款依据,转入个人结算账户的款项需纳税的,应提供相关完税证明,银行才能予以办理,将单位对公账户资金转入个人银行帐户。在以往的商业银行审计中,中间业务审计涉及的很少,而代发业务更是无人问津。鉴于代发业务是对公账户资金转入对私账户的主要途径之一,审计重点关注企业、个人有无利用代发业务套取现金、逃避税收、公款私存、商业贿赂及洗钱等非法行为,发现和揭露其中存在的违规问题和案件线索,力求从宏观信息的角度上对规范此类业务提出相应的建议。 重要内容如下: 1、单位编号——用于识别代理单位的标识码 2、单位名称 3、银行结算帐号——专用于银行核算单位代发业务的银行内部账户 4、工商地址 5、电话号码 重要内容如下: 1、帐号——专用于银行核算单位代发业务的银行内部账户(同于上述代理单位基本信息表中的银行结算帐号) 2、交易时间 3、柜员号 4、柜员流水号 5、业务代码 6、借贷方标志 7、交易金额 8、账户余额 基于内部账明细表数据内容,筛选出账号为核算代发业务所用的内部账号(数据对应信息即账号从第七位开始的五位是“01247”),业务类型为代发业务类型(数据对应信息即业务代码为“2563”或“2573”),并且为借方发生(数据对应信息即借贷方标志等于“0”)的所有交易明细,生成代发业务明细表。 二、构建代发业务分组汇总表 基于上述生成的代发业务明细表,按照代理单位账号进行分组,对其交易金额进行汇总,并统计出交易发生的笔数及平均值。 三、构建单位代发业务汇总信息表 基于上述生成的代发业务分组汇总表,通过代理单位基本信息表和代发业务分组汇总表的相互关联,获取代理单位信息,整合分组汇总信息,生成最终的单位代发业务汇总信息表。 四、确定可疑问题、延伸相关企业单位 经验模型 使用法规 一、法规名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适用范围:开立、使用和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生效日期:2003-09-01 失效日期:0 法规条目:第四十条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发文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适用范围:开立、使用和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生效日期:2003-09-01 失效日期:0 法规条目:第四十二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发文文号:国务院令〔1992〕第107号 适用范围:规范储蓄管理,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 生效日期:1993-03-01 失效日期:0 法规条目: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金融审计--商业银行审计 日期:2006-12-21 典型案例: (录入者:;提供单位:审计署上海特派办金融审计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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