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奖罚制度_JGZ.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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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奖罚制度_JGZ

安全奖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我公司职工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实现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遵守并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本矿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 第四条 跟班队长或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坚持“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的原则,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五条 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坚持“三不伤害原则”,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 第六条 实行安全奖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第七条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以人为本,实现矿井的本质安全。 第八条 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 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 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 第九条 每年进行一次全矿性安全表彰活动,奖励为矿井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单位推荐,安监部审查,矿主要领导审批通过,分别给予记功和500~2000元的物质奖励。 1、发现事故预兆或重大不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或者向上级报告,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2、在抢险过程中表现突出或在安全科技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3、制止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重大事故的; 4、其他有功行为效果显著的。 第十一条 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后有明显效果的,奖励500~2000元。 第十二条 捡到一卷炸药或一发雷管,交到火药库出具证明,奖励50元。 第十三条 举报安检员、班组长以上人员“三违”查证属实的,奖励100元。 第三章 罚则 第一节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安全大检查、安全办公会,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100元,迟到的罚款50元。 第十五条 各区队按照规定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和组织安全培训、学习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党政正职每人100元罚款。 1、没有建立或执行每周一次安全例会制度; 2、没有党政正职主持召开安全例会; 3、参加安全例会人数少于在册人数的90%; 4、安全例会没有针对性内容,弄虚作假的; 5、没有贯彻近期公司、矿对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要求的; 6、没有专门的安全会议记录; 7、每次安全例会会议纪要没有抄送安监部备案的。 第十六条 在经济合同中必须有安全质量条款,明确规定考核指标、奖罚办法。否则,罚责任人50元,并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加倍处罚直至整改为止。 第十七条 各级值班、跟班人员、班组长和重要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如出现脱岗、串岗,不在现场交接班或如果因为交接班不细影响安全生产的,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发生事故不及时向调度室和安监部汇报,隐瞒、谎报或指使别人隐瞒、谎报等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十九条 跟班队长接班后应排查隐患并及时处理,凡违反交接班制度及隐患处理制度的,罚款100元。 第二十条 责任单位要积极整改安全隐患,没有按期整改的,每条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二十一条 严禁职工无证上岗,违者罚款50元;不持证上岗的,罚款50元;持假证或指挥他人无证上岗的罚款200元。 第二十二条 井下不得睡觉,一般人员违者罚款100元,岗位工睡觉罚款200元,设备运转时睡岗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可给予留矿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十三条 井下要穿戴整齐劳保用品,违者罚款50元;井下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佩带电子表。否则,每项罚款50元。 第二十四条 无措施施工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队长、技术员各200元。 第二十五条 工作面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工作面支护形式变形,工作面过断层、盲巷、贯通、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收尾等没有及时制定、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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