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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机遇和隐忧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机遇和隐忧   摘要: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抢抓机遇,迅速行动,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发展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也为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带来了隐忧。 关键词:合作社;机遇;隐忧 中图分类号:D42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01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1.有可靠的法律保障。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2006年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各地也陆续出台了配套的条例、办法,对合作社登记、经营行为、权利义务等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合作社只要依法经营,就将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2.有良好的政策环境。为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国家及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各项扶持政策,如“工商登记免费;合作社销售社员产品视同农民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流通企业购入合作社产品,可按13%抵扣增值税;省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资金扶持;用电享受农业用电价格;用地优先安排”等。我市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政策,并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农业产业化的大盘子,列入镇(街道、区)责任制考核,对年终评比中考核前五名的合作社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商标、申办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等给予不同数额的补贴,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3.有迫切的现实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农民一家一户的小生产方式极不适应形势的需要,农民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不改变,农民的应得利益就得不到根本保障。迫切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将农民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拳头,一个声音对外;同时,大的农用生产资料生产厂家和大型的农产品销售商,如直接同一家一户农民交易,将大大增加运营成本,也需要同农民的代言人进行交易,降低运营成本。在此形势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运而生,成为沟通一家一户小生产与大市场连接的桥梁与纽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背后的隐忧 截止到目前,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到400多家,入社农户达到2.8万户,带动农户7.6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对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起到了极大作用。但快速发展的背后,种种不规范行为如不得到及时解决,将严重影响合作社的健康发展,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隐忧一:合作社的不规范行为将影响到合作社的健康成长 1.经营行为公司化。合作社经营行为的最终目的是合作社全体成员利益的最大化,而相当一部分合作社经营理念不正确,将合作社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经营的最终目标。在经营行为上,以合作社名义低价购入农用生产资料,按市场价格卖给社员;对社员的产品,压级压价,社员不能享受因组织起来带来的收益。 2.服务行为功利化。为社员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是合作社应尽的义务,而部分合作社功利化思想严重,将技术、信息服务变成某种农用生产资料的推介会。 3.分配行为随意化。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年终返利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但相当一部分合作社,对此部分盈余,随意处置,不分配或不按规定比例分配,农民应得的利益被侵占。 4.生产行为无序化。按照合作社建设要求,农民加入合作社后,要按合作社要求,统一生产规程,进行标准化生产。而部分合作社,对社员的生产行为放任自流,生产资料使用、管理技术运用都由社员自行决定,致使社员生产的产品,质量、规格、等级千差万别,给合作社的营销带来极大的不便。 5.组织形式松散化。按照合作社的组织形式,社员与合作社之间应是紧密型联系,利益共享,风险均担。而部分合作社,与社员之间发生的仅是典型的商品交易关系,入社社员没有享受到合作带来的利益,对合作社没有归属感,相互之间违约、不履行义务现象时有发生。 6.存在状态虚拟化。部分合作社成立的目的是为争取上级政策扶持寻找一个合适的载体,或为某些部门完成任务而成立,根本没有准备正常经营,因此,从成立之初就基本处于“死亡”状态,虚拟化现象严重。 隐忧二:合作社数量的快速增长限制了发展的潜力 按我市目前400余家合作社的数量来看,即使合作社对全市农民实现全覆盖,平均每个合作社极限规模为社员300户,土地面积1400亩。按此规模计算,从事粮食生产的合作社,平均极限经营额为200万元,从事果品生产的合作社,平均极限营业额为2000万元。而从我市情况看,粮食作物面积大,合作社少;果品面积小,合作社多,按此计算,每个合作社的极限经营规模为1000-1500万元。此种规模,要想取得与大型农用生产资料生产厂家、农产品销售商家平等的地位,远远不足。 隐忧三:业务范围的相似性极可能造成恶性竞争的出现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于发展阶段,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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