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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家庭经济贫困认定标准及表格
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家庭经济贫困认定标准(试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设置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家庭经济困难、特别困难三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以当地省级民政部门当期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作为高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认定标准以当地省级民政部门当期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下浮20%作为高限。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 父母均下岗(要提供相关证明),已落实再就业,家庭经济尚困难的; 家庭直系成员中有一个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不含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就读生),且家庭经济较困难的; 家庭提供学生本人在校月生活消费低于400元/月的; 有以上条件之一者可视为一般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 (1)父母均下岗(要提供相关证明),靠打散工维持家庭开销; (2) 家中有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不含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就读生),且家庭经济较困难的; (3)单亲家庭,且抚养亲属无固定收入或收入不足以支付学费的; (4)家庭提供学生本人在校月生活消费低于300元/月的; (5)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西部省份或偏远贫困山区,且被当地镇民政部门列为贫困户的(要提供相关证明); (6)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的。 有以上条件之一者可视为一般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 (1)烈士子女、孤儿,且旁系亲属无资助能力的; (2)家庭直系成员中有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高校就读,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3)单亲家庭,且抚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基本生活费无法保障的; (4)学生本人在校月生活消费低于200元/月的; (5)父母亲中有一方常年卧病或长期住院治疗,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费的; (6)父母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费的; (7)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西部省份或偏远贫困山区,且被当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列为五保户或特困户的; (8)家庭收入低于生源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9)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经济极度困难的。 有以上条件之一者可视为特别困难学生 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须详细考查其家庭成员的工作、家庭困难证明、学生本人在校生活状况和现实表现等多方面情况,学生本人须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二)本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特殊对象特殊对待的原则。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类别时,同学评定由各系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在班级及宿舍同学,要根据附表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表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的填写内容和参评学生日常消费情况(包括学生实际消费状况与本人申报情况是否相符、有无过度消费及相对高消费的情况)作为评定依据。 (四)评定时,需按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本年级(或本班级)经济困难学生的排序名单,确认等级时适当考虑各困难类别的人数比例。参考比例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应在全部学生数的5%以内,有家庭经济问题的学生不应超过学生总数的20%。 三、认定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学院将全面、细致地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定,各系和相关部门应当将认定工作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学院学生处、财务处要加强对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各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学生访谈等方式进行核实。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资助资格: (一)伪造困难证明骗取学院资助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助,责成退回已获资助的全部资金,并在全院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因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 (三)吸烟、酗酒,在校外居住且生活铺张浪费。 (四)每月生活费高于500元,且购置非学校所需的其它高档消费用品。 (五)家庭经济情况已好转,本人生活费用基本有所保障。 各系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四、其他 各系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教育和心理辅导,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教育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对那些有实际困难但又因其它原因而不主动提出申请的学生,各系要及时做出疏导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心理等问题,对那些家庭经济有所好转,不需要继续资助的学生要及时调整其受资助的资格。 各系认定工作组合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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