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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劳动争议诉讼完善

略论我国劳动争议诉讼完善   摘 要:现行劳动争议诉讼制度存在严重的制度性缺漏,如我国现行的”仲裁前置”程序不利于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我国的劳动争议诉讼制度立法滞后于形势的发展,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与司法需求不相适应。本文通过对现行劳动争议诉讼现状的研究,以寻求合理而有效的方法完善劳动争议诉讼。 关键词:劳动争议;诉讼;仲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劳动争议纠纷越来越多,如何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以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安定,其重要性愈加明显。 一、我国劳动争议诉讼的现状 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公布,标志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立法进入完善阶段。对于劳动者来说简便、廉价、快速的劳动争议诉讼机制才是他们真正需要的。而我国现形劳动争议的重”正义”而轻”效率”的处理机制实际上背离了《劳动法》的价值取向。主要有以下几个表现: (一)劳动争议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关系不协调 首先,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不合理。民事诉讼法上的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行政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有较大的独立性。但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与一般的仲裁机构不同,其行政性职能决定了仲裁部门不可能像人民法院那样做到完全的独立和公正。由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行政色彩以及现行的”仲裁前置”的争议处理机制,使得仲裁形同虚设。而且,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也有较多重复。在实践中,法院对通过判决改变劳动仲裁结果的现象也较常见,这充分反映了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在衔接方面出现了不少问题。 其次,仲裁前置限制当事人的诉权。对于大部分劳动者而言劳动争议仲裁是一个陌生的概念。许多当事人对仲裁程序并不了解,对仲裁公正性缺乏信任,把仲裁当作”过场”来敷衍。这时,仲裁前置实质为强制仲裁,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现行的”一裁两审”体制下,当事人提起劳动诉讼的权利只有在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受理并作出实体裁决后才能取得。但在实践中,劳动仲裁委员会会出于主观上的认识和客观上的某些原因,有可能将本来应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拒之于门外,造成法院也不能受理这些劳动争议的结果。 (二)劳动争议诉讼审判机构设置不合理 目前我国尚未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审判机构,而是由民事审判机构来行使劳动争议审判权。实践证明该种审判机构模式己经不能适应现代劳动司法的需求。 首先,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我国劳动关系日趋于复杂化,劳动纠纷案件收案率也随之大幅上升,尤其是集体劳动纠纷案件明显增多;而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冲突加剧,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在这种情况下仅有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势必导致其难以负荷所面临的案件总量。有关数据表明,近年来我国大部分地区尤其是在沿海发达地区的劳动争议案件收案率急剧攀升,如今劳动争议案件成为民事审判庭的重要工作之一,这使得民事审判庭的审理量超出了其所能负担的极限,而难以保证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质量和诉讼期限。 其次,我国目前民事审判庭的效率和法官专业性未能得到良好保证。虽然劳动争议案件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畴,但毕竟与民事争议存在较大的区别。如果采用和民事诉讼相同的审判模式来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很容易出现不公正、不合理的裁决。这是由于劳动争议诉讼遵循特殊的审判原则,比如妥善及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这就要求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要与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有所区别,应按照劳动争议诉讼特有的原则和模式来处理。 可见,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审判机构模式存着在诸多问题,己经很难适应现在劳动争议诉讼的要求,因此,建议考虑构建新的审判机构模式。 (三)劳动争议诉讼周期漫长 20世纪中后期以来,全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年收案量迅猛增长,而”诉讼爆炸”所带来的是法院难以负荷所面临的案件总量。首先,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冗长。我国现在采取的”仲裁前置不终局”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即当事人必须先启动仲裁程序,仲裁程序作出的裁决在法律上却不具有终结的效力。意味着法院的审判工作并没有得到实际意义上的减轻,仍然要按照发现事实为目的的程序严格进行,在仲裁与诉讼之间做了许多重复的工作。在法院本身无力应付诉讼案件猛增的压力下,诉讼迟延在所难免。这种”仲裁前置不终局”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的设置,使得诉讼程序复杂、烦琐、冗长。其次,劳动争议诉讼资源紧张。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已经超过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跃居民事案件的第一位。相对有限的诉讼资源和日益增长的诉讼案件之间的矛盾己经成为我国诉讼制度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在诉讼中,审判是一个严格按照程序以发现事实为目的的过程,为了查明事实,不惜耗费巨大的司法资源。一个争议很小的案子可能为了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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