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煤业集团财务总监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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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煤业集团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晋城煤业集团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晋城煤业集团作为出资人的职责,加强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控,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晋城煤业集团派出产权代表、高管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务总监是集团公司委派到子公司任职的人员。由团公司委派由任职对董事会负责,受董事会监督在不与职权重叠的副职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中心(以下简称“总监办”)负责对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具体职责为:负责财务总监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听取财务总监工作汇报协调财务总监任职公司关系负责财务总监的学习、培训  任职 7、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财务总监的招聘、委派、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任职资格 第四条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 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诚信廉洁,勤奋敬业,团结合作,作风严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感,对集团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4、熟悉现代企业,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5、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6财务审计年以上,。 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三年,。第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之一的第章职责第条财务总监职责:1、组织日常的财务、会计审计活动,审核各种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参与制定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参与拟定并审查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等;参与工程项目招标、重大价格调整、重大信用销售和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参与审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向董事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董事会决策的参考依据; 对董事会批准的经营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资产运营和财务状况;参加关会议,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意见建议; 列席董事会会议,自觉贯彻国家的各项财经纪律、法规及时发现和制止公司管理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及其他可能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经营行为第条财务总监权限: 规定事项与总经理进行联审联签; 审查银行帐户的开立; 审查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资金筹措使用方案并签署意见; 并签署意见; 企业内部及所属子公司财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事先征财务总监的; 授予的其它职。 第章联签制度 第条事项包括: 1现金提取和支用,转帐结算2、对外提供贷款担保、债务担保、资产抵押、质押; 4、公司《关联交易办法》规定的应由经理层决定的关联交易事项工程项目招标、重大价格调整、重大信用销售和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财务会计报; 董事会规定的其它需要联签的事项。 第条财务总监应根据国家财经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财务制度对规定事项进行联签。凡符合规定的,财务总监应当签字同意凡违规定的,财务总监不得签字同意,并有责任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财务总监应及时向董事会和报告。第章财务总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不得干预的正常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不得与发生任何形式的经营业务; 不得报销与工作无关的任何费用; 不得在及下属企业投资入股;不得泄露的商业秘密 第条 1、所签署的联签事项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方面存在严重瑕疵的; 2、因失职未履行联签手续或滥用职权造成集团公司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 3、对公司在重大事项决策、财务会计工作中,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或不报告,甚至主动参与的。 4、参加制定公司对外投资方案中明显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或政策的,既不报告又不提出修正意见和建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八章 工作例会和工作报告 第条 第条任职应当本办法的规定,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财务总监开展工作第条凡规定联签的事项,任职有关部门总经理财务总监联签。未经财务总监签字同意而付诸实施,人员和总经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第条任职第条任职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本办法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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