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务中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把握.docVIP

审判实务中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把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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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务中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把握 泰安中院民四庭 仉磊 信用证欺诈是一国际化问题,在存有实质性欺诈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发布止付令阻止开证行对外付款是各国通例。中国作为信用证欺诈的最大受害国,在适用欺诈例外原则的司法处理上曾走过弯路,在止付问题上表现出的随意性使得在信用证欺诈案件中如何适用欺诈例外原则是我国法院需慎重解决的问题。 目前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我国法院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有了明确的国内法依据,本文主要是针对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审判实践,对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司法实践进行反思,对我国信用证司法解释进行理解和把握,根据个人审判实践对审判实务中应当把握的相关问题作出论述。通过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相关问题的综合理解掌握,笔者将在涉及信用证欺诈的审判实践中慎重把握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力争做出符合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的判决,提高我国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第一节 对我国欺诈例外司法实践的先前反思 我国审判实务中对于信用证欺诈案件的审理起步晚、实践少,再加上相关立法滞后,导致我国法官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及其实体、程序要求缺乏统一认识,出现了若干良莠不齐的判决,影响了我国法院信用证止付判决的公信力。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就此专门给中央政法委打报告,认为目前信用证止付案件存在以下问题: 司法机关止付信用证款项的案件多,涉及面广,严重影响了银行正常结算业务的开展。 司法机关止付信用证随意性大,且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违背了信用证的国际惯例。 司法机关在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已经被承兑或承兑汇票已经贴现的情况下实施止付,违法了票据的无因性原则。 对于仲裁机构转来的开证申请人的冻结申请,法院一般都予以执行,而仲裁机构一般审理和裁决的是买卖合同双方的纠纷,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止付严重损害了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 司法机关仅依据开证申请人一方的申请发布止付令,在止付前不听取对外承担责任的银行的意见,影响了我国银行的对外声誉和对外经济贸易环境。 止付信用证的程序不够完善。在止付时间、止付标的、止付的法律文书及其措辞方面,各地司法机关掌握不一,在实际操作中情况比较混乱。? 1、对欺诈的认定标准认知不足。信用证司法解释的出台而由于我国此前对于信用证欺诈的认定缺乏明确标准,法官对国际上通行做法知之甚少,在认定信用证欺诈成立时,表现出较大的裁量权,而这种裁量权没有建立在对实质性欺诈认知和把握的基础上,并没有要求申请人提供充足的证据,也没有分析适用欺诈例外制度的绝对必要性,甚至将普通的合同质量纠纷视同信用证欺诈,在对待开证申请人的冻结信用证的申请时,往往“有求必应”,动辄止付信用证,在国际上造成负面影响。 1995年中国银行给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的一份报告中指出:“近年来,国内及国外法院以冻结令、止付令方式阻止开证行在信用证项下正常付款的情形越来越多……影响面之广、影响程度之深,令人担忧。” 1996年国际商会属下的国际海事局编写的与中国贸易的风险因素的专题报告,写到:“中国地方法院干预跟单信用证操作呈惊人的上升趋势。” 信用证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我们认定欺诈提供了明确标准,应予以严格掌握,但其关于欺诈认定的兜底式规定还是给法官留下了极具深度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我们在具体裁量时需相当谨慎,突破解释所列举的情形适用欺诈例外,必须充分论证沟通,做出统一掌握,以免重蹈覆辙,引发不良影响。 2、对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尊重不够。 按照欺诈例外的豁免原则,适用欺诈例外原则要充分保障善意第三人的正当利益,以维护票据制度和信用证制度的正常运转。而我国法院以往判例前恰恰就忽视这一重要原则,造成不当止付。典型的案例应属原告厦门象屿保税区中包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香港千金一国际有限公司、香港永威船务有限公司、里合勒航运公司提单诈骗纠纷,被称为“一个恶劣的信用证欺诈判例”, 原告中包公司以被告千金一公司提供的提单是虚假的为由起诉至厦门海事法院要求止付,厦门海事法院认定千金一公司与船方永威公司对原告蓄意欺诈,撤销了开证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但本案另一关键事实被法院所忽视:千金一公司已将取得的承兑汇票转让给了英国伦敦的一家公司。在此情形下,法院应当考虑到信用证下汇票的持有人的存在及其正当性问题从而决定是否应当适用欺诈例外或是作出豁免适用,而厦门海事法院显然对此未予以充分考虑,对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尊重不够,草率止付导致引发不良影响。 3、在程序上对银行权益保障不力。 信用证的运转程序离不开银行的积极参与,银行的参与使得信用证法律关系变得更加复杂,而在适用欺诈例外原则止付信用证的更是与银行利益息息相关,直接影响了开证行的权利义务,甚至由于不当止付,开证行可能将成为最直接的受害者。因此在信用证案件审理过程中同样需要银行的参与,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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