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范围的界定重构.docVIP

关于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范围的界定重构.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关于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范围的界定重构

关于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范围的界定重构 摘 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意识越来越强。保险在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有关理赔问题,一直是制约保险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是一块必须铲除的诟病。本文结合新《保险法》的相关内容,对保险利益的定义、构成进行分析,并提出新《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利益范围的重新界定。 关键词 新《保险法》 保险利益 保险意识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险法,其中更加强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力度。以下结合当前新《保险法》的(执行)现状,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阐述。 一、新《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概述 保险利益是保险法中的重要概念。在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中规定,保险利益主要代表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具备的法律中承认的利益。在这一规定中,包含了人身保险利益以及财产保险利益等多重定义。但是人身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利益有所区别。人身保险利益,主要指投保人由于发生保险事故而受到损失,而如果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则维持原有利益,强调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具备的法律所属亲属关系、利害关系,等等;财产保险利益,主要指保险利益具有经济性特征,如果投保人没有了经济中的利害关系,那么对保险标也不会产生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研究 (一)合法利益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关保险标利益,必须受到法律认可及法律保护,只有这样,如果这一利益受到损害,才能由权利主体主动提出利益保障问题。合法利益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民法、保险法、法律认可的其他渠道等,如有效合同。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以非法利益形式参与保险,就不存在保险利益问题,即使保险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也视为无效。 (二)客观利益 客观利益包括预期利益和现有利益两部分。一方面,现有利益主要指已经事实存在的利益,例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有权;另一方面,预期利益主要指客观上可能产生的合法的未来利益,如企业的预期利润。应该注意的是,预期利益应建立在现有利益基础上,不能随意、盲目设想。 (三)经济利益 经济利益主要通过货币来计量,以此衡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利益。投保人的投保目标就是为了弥补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出险而受到经济损失,如果该损失无法以货币计量,那么即使保险事故存在损失,也难以确定最终补偿数额,难以实现保险的赔偿或者给付。因此,保险利益必须可以用货币衡量的经济利益。 三、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范围的界定 (一)加大对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 可以说,保险利益是新《保险法》的核心所在,也是根本制度要求。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中的四大原则之一,对有关保险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各自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在原有的《保险法》中,只规定了保险利益为投保人对保险标具备法律中承认的利益。但是在新《保险法》中,进一步巩固、扩大了保险利益范围。同时,在新《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合同内容,也有所规定,在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已经形成保险利益关系。这一内容强调在订立保险合同但是并未发生事故的时候,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对保险标具备的保险利益。在实际应用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夫妻关系,但是当保险合同签订之后的几年或者几十年时间,由于双方离婚,失去了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但是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仍要继续缴纳保险费。根据这一条款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责任,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依据新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的规定,此处似乎是被保险人)。但是对于财务(产)保险合同来说,在新《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具备保险利益。为了避免由于被保险人道德风险,规定被保险人自始至终都具备保险利益,但是该条款中仅重视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保险利益。因此,有关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规定,略有失误,极易对投保人产生误导。 (二)规范相关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能够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条款,在制定合同时,不需要同对方协商。例如,有关保单条款、保险费用制定、风险分摊原则等,专业性较强,只有从事该行业的业内人士才能深入理解。因此,有关保险合同中的大多专业条款,多是由保险人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为固定形式。由于这种格式合同的专业性极强,普通老百姓无法深入理解法律术语,只能处于被动地位。保险公司凭借专业优势,在合同中明显弱化自身责任,一旦出现争执与纠纷,就会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当前,世界各国法律已经对格式合同问题进行纠正与限制,以协调利益失衡问题。在我国新《保险法》中,鉴于保护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利益,进一步规范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内容,补充说明保

文档评论(0)

zhuwenmeijiale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7065136142000003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