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201301.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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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201301

* * * * * * * * * * *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标的物质量检验期 (1)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2)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3)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受买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规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应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62 ★货物质量不合格,法院怎么能视为合格,还有天理吗? 合同陷阱的识别 ★陷阱一:“货到付款”之难????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货到付款”。甲公司在合同订立后第三天就把货送到乙公司,并向乙公司索要货款,但乙公司却找各种借口迟迟不肯支付。半个月后,甲公司见无法收回货款,要求退货,乙公司却不肯退。甲公司说:合同约定的是“货到付款”,货都到半个月了,为什么还不付款?乙公司回复说:我没说不付款,我一直答应付款,但“货到付款”并没有说明货到后什么时间付款。 63 “货到付款”之难【问题】 1、货物交付的条件不明确。什么情况才视为“货到”,是一方将货物运到另一方指定的地点后即视为交付还是需要经另一方验收合格后才视为交付? 2、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确。“货到付款”实际只是约定了付款期间的起点而遗漏了终点,这样就造成了上述案例的无奈的局面。虽然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但由于要给予对方必要准备时间,债权人是很难马上就实现自己的债权的。 64 ★陷阱二:一字万金 【案例】甲公司与乙厂签订了一份铝材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在合同签字生效时支付定金30万元人民币,甲公司也如数支付了定金。事后铝材价格看涨,乙厂毁约。甲公司多次交涉无效后起诉,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要求法院责令乙厂双倍返还定金。该合同经审查后确认为有效合同,乙厂违约,但最后法院只判定乙厂退还30万元及承担利息损失。原来,合同中将法律固定术语“定金”写作“订金”。一字之差痛失30万元。 65 一字万金分析: 定金条款,除了上述《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外,在《担保法》的六章中也有明确规定。定金合同一旦签订,则视为主合同成立,开始发生效力。约定了定金,一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另一方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定金条款请求双倍返还定金,或者适用违约责任条款,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定金实际是一种债的担保,它发挥着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双重功能。但“订金”却不具有法律上的担保意义,所以才会出现上面那一种结果。 66 ★陷阱三,敢问货去何方? 【案例】甲厂将一批半成品交给乙厂加工,合同中关于加工数量、质量、价格、违约责任均有明确规定,交货地点写明是甲指定的仓库,运输工具、运输费用由乙厂负责。加工完成后,甲厂要求乙厂将布料分别运到陕西、吉林、成都等地仓库。乙厂大呼上当,如果将这些布匹分别运到西北、东北、西南,并承担运费的话,所收取的加工费还不够支付运费。乙厂不肯运,甲厂就告到了法院,并说它与陕西、吉林、成都都已签订了合同,由于乙厂违约导致交货逾期,使自己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要求赔偿。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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